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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012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莊書雯葉詩佳翁毓潔

原告
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鎮浯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林毓堂
兼送達代收人
許剛翊
被告
潘政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57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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