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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程克琳倪霈棻劉俊源

  • 當事人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韋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55號 原 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告訴代理人 徐學璡 被 告 黃韋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6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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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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