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15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悌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760號、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悌君因違反醫療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4年2月27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法官請假,因而無法在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