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3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朱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91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30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為居住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路415巷內之鄰居,雙方因燒金紙問題而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30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告訴人住處前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地點,出言對告訴人辱稱「幹你娘」、「靠北」、「罵三小」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與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之指述、手機錄影及勘驗報告等件,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不否認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並大聲說話,惟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當天是中元節拜祖先,我住在4樓,把金紙拿到1樓燒,告訴人就過來對我錄影,我因為怕告訴人打我才大聲說話,我沒有罵告訴人三字經;幾十年來我不會造口業,我不可能罵告訴人等語。經查:
㈠本院於準備程序中勘驗2則現場手機錄影檔案之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28至34頁):畫面為公寓門口前,公寓1樓大門為開啟之狀態,公寓大門出入口前方數步之距離有一金爐在燃燒,1男(即被告)1女(A女)將紙錢投入前述之金爐。拍攝者為告訴人。影像至中間時段有一女生聲音(B女即告訴人配偶)。
⒈告訴人:你剛罵我什麼?是不是說紙錢到旁邊去燒,我整間都是煙。被告:這我的門口啦。告訴人:你現在在這邊就是影響到我,臺北市不是規定不能燒紙錢嘛。A女:好了啦。被告:在那邊...告訴人:臺北市是不是規定不能燒紙錢嘛。A女:我怎麼不知道。被告:這不是你家的,你就不要停在這,出入不方便。告訴人:阿,怎麼樣,然後呢?阿你剛罵我什麼?被告:罵你壞鄰居啦。告訴人:對阿,繼續罵阿,你剛罵我什麼?被告:你就錄起來阿。告訴人:對啦,你前一句講什麼啦?被告:壞鄰居阿。告訴人:然後呢?被告:不好相處。A女:你不要誘拐老人家可以嗎?告訴人:他剛才用髒話罵我耶。被告:你叫警察來。告訴人:蛤,你剛才用髒話罵我什麼?A女:你那門窗都關的還有什麼。告訴人:不是,有時候我門窗開著就整間都是煙啦。A女:這一個月才1次也不是每天都這樣。被告:這邊風每次都往...告訴人:我只是說你可不可以去旁邊一點燒。被告:一個燒二次而已,這邊風都吹到你家去。A女:好了啦,燒你的,不要在這邊大小聲。被告:(光碟播放時間01:01音量變很小聲)幹你娘。告訴人:你剛罵我什麼啦?被告:壞鄰居啦。告訴人:你剛前一句講什麼?被告:壞鄰居,不然還要什麼,要怎樣你講。告訴人:蛤,你剛前一句講什麼?被告:前一句就是壞鄰居,說你老母在的時候都不會這樣,我也是在這燒啦。告訴人:我只是跟你說下次可不可以去那邊。被告:叫我去那邊燒。告訴人:叫環保局來就是直接開罰。A女:好了啦,閉嘴。告訴人:來,打電話報警。A女:現在就是桶子在燒。被告:不受教。告訴人:來,打電話報警,他剛才用髒話罵我。被告:這是...告訴人:沒關係你公然侮辱我。B女:你住幾樓?被告:4樓。B女:我在4樓燒你金紙怎麼樣。告訴人:等下我就去你4樓門口燒。被告:不行。B女:為什麼不行,在我家門口燒金紙你家不行?被告:這你門口。B女:對呀,不是我家門口嗎?A女:沒關係你要去樓上就去。被告:你不用大聲。B女:你門記得打開阿,之後你自己在你4樓門口燒記得打開門。A女:好好好,大家有事不是...被告:叫警察來。告訴人:來,打電話報警,報警,他剛才用髒話罵我嘛。B女:現在不敢承認吼,你剛才有沒有用髒話罵我先生。被告:我什麼時候...B女:我在裡面都聽到了。被告:我就說壞鄰居。告訴人:中間還有哪一句啦,我都錄到了,沒有關係啦。A女:錄到就好。告訴人:沒有關係啦。B女:講了又不敢承認了是不是?告訴人:我只是跟你講能不能去旁邊一點...B女:講了不敢承認。被告:承認什麼。告訴人:在那邊跟我大小聲,大小聲什麼,大姊你下來之前我只是跟他說可不可去旁邊一點燒...被告:這地就是...A女:把它錄下來就可以。告訴人:他剛剛罵我髒話是不是要我告你,罵我髒話是不是要我告你。B女:你可不可以有禮貌一點。被告:你就去告。告訴人:然後你跟我說你住20幾年了,怎樣,很厲害嗎?被告:這我的門口,你的車停在這大家出入也不方便。告訴人:那我下次就去你4樓門口燒阿。A女:可以不要在那邊吵嗎?被告:什麼門不門口,我那違法我這不違法。B女:這不違法...被告:(光碟播放時間03:02)打電話叫警察來啦,靠北啦。告訴人:這不違法..你知道你剛才罵我靠北阿?被告:嘿啦。告訴人:好好好,打電話報警。被告:不甘心會死啦。
⒉A女:壞鄰居。B女:你才壞鄰居勒,就一直好好聲跟你說,你還在那邊兇,到底誰才是壞鄰居。告訴人:你不知道在台北燒紙錢是違規的。被告:叫警察來啦。告訴人:好好好。B女:叫了啦。告訴人:我正在叫你不要走,你不要走。B女:好好跟你說你要罵人。被告:我一個月在這才燒二次金紙,煙都跑去你家。告訴人:我從剛才一開始就沒有要給你找麻煩,我只是跟你說你能不能到旁邊去燒,跟我大小聲,罵我髒話,沒關係叫他不要走啦,我們現在叫警察來了。A女:沒關係他在樓上告訴人: 沒關係我要告他,我要告他。A女:過去的事不要講了啦。告訴人:沒關係我要告他。A女:一件就說一件不要牽拖一大堆。告訴人:公然侮辱嘛。B女:之前有遇到他?告訴人:之前沒遇到他,都是燒完家裡都是煙了,出來人已經走了,今天剛好遇到他,我跟他說大哥你可不可以旁邊一點燒,這個煙都會灌到裡面來,他跟我說我在這邊住幾十年他都這樣燒,不然你要怎樣。被告:不然要怎樣。告訴人: 對,沒關係我要告你啊,你剛罵我阿,我就是看看嘛。被告:罵你壞鄰居。告訴人:對對對,繼續講啦,我已經說了我要告你啦。被告:壞鄰居啦。告訴人:對,很好。被告:叫警察來啦。告訴人:給你一個大拇指。A女:好好好,上去,要講回去講。告訴人:今天是你影響到我,我跟你講我們...被告:這我的門口哪有影響到你?告訴人:對,我就跟你說。B女:去你的4樓燒啦。告訴人:等一下我去你4樓燒你把門打開。A女:你去燒沒關係。告訴人:把門打開啦。A女:你可以上去燒。告訴人:把門打開。被告:我一個月在這燒2次...A女:好了啦。B女:1個月燒2次,錄到了啦。被告:初一、十五不然是哪時候?告訴人:沒關係,我叫警察來是你用髒話罵我,我要告你,沒關係。(附近鄰居來關切)被告:說我...告訴人:跟我說你在這住20年,不然要怎樣你20年很大尾喔怎樣,房子我們買30年了啦。被告:我知道,我來的時候你老母在這啦。告訴人:怎麼樣嘛,你繼續罵嘛,你剛罵那句就夠了,我一定會告你。被告:不受教。告訴人:好好好,給你一個大拇指好棒棒。被告:我姓吳。告訴人:沒關係等一下警察來會問你啦,你剛報案了嗎?B女:報了。被告:(被告跟鄰居說明爭吵原因)鄰居:大家都鄰居稍微講一下就好了。告訴人:現在是他在影響我耶,你知不知道在台北燒金紙是違規的叫環保局來要開罰的。被告:沒關係你叫。告訴人:沒有叫你不要燒,叫你能不能旁邊一點。被告:我就是要在這啦。告訴人:沒有關係你剛才罵我我一定會告你。被告:壞鄰居啦。告訴人:對對對繼續罵,繼續罵,很棒,給你一個大拇指。被告:不受教。告訴人:對對對,我一定告你。被告:(光碟撥放時間04:10)罵三小。告訴人:對,你在罵我啊,繼續阿,沒關係啊。(鄰居與A女談話)告訴人:我剛才前面好好跟他講,你下來之前。被告:全台北市都有人在門口在燒...A女:好了啦。告訴人:等一下警察來你問警察燒紙錢是不是違規的嘛,你是不是空汙嘛,我有叫你不要燒嗎,我只是跟你說旁邊一點行不行?跟我說我住這邊20幾年,地你的。
㈡足見被告確實有於112年8月30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告訴人住處前,確實因與告訴人起爭執而出言對告訴人陳稱「幹你娘」、「靠北」、「罵三小」等字詞。被告所為未曾罵告訴人之辯詞,顯不足採。
五、按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尤其以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的成立,須以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侮辱他人之意思,以抽象之謾罵或嘲弄等客觀上被認為是蔑視或不尊重他人之言詞或行為,而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始足當之。如行為人主觀上並無侮辱他人之犯意,縱使言語有所不當甚且粗鄙,或致他人產生人格受辱的感覺,仍不以該罪加以處罰。而行為人內心主觀上有無侮辱他人之意思,應斟酌行為人言論時的心態、前後語句的完整語意、行為時的客觀情狀、語言使用習慣、表達之前後語境及事件發生原因等,加以綜合判斷。亦即,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是否構成侮辱,並非僅從被害人或行為人之主觀感受判斷,而應以陳述內容之文義為據,審酌個案之所有情節,包含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時關係、言語使用習慣、詞彙脈絡等,探究言詞之客觀涵義,是否足以減損被害人之聲譽(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六、細觀被告對告訴人陳稱「幹你娘」、「靠北」、「罵三小」等字詞之整體表意脈絡,被告因告訴人勸導勿在告訴人家門口燃燒金紙,造成燃煙吹入告訴人家中,且被告燃燒金紙之地點違反環保法規,不思採取符合環保法規之方式進行宗教習俗,並與告訴人平和解決紛爭,卻係遭指摘而心生不悅,對告訴人加以辱罵,所為縱有不該。然被告以上開激烈、對人不尊重之言詞,在原始文義上雖具有對指涉對象之攻擊、侮辱意涵在內,而使聽聞者感到不快、難堪,損及告訴人之名譽感情,然衡以被告與告訴人雙方案發時為鄰居關係,但並不相識,被告僅因告訴人之勸導而衝動以此類粗俗不得體之髒話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被告對告訴人所為言語攻擊甚為短暫,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綜合觀察被告口出此類言詞之語氣、聲調、動作、所在情境、前後脈絡、詞義組合方式與指涉意涵等,難逕認被告所為將使見聞此情者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受到貶損,需有以刑罰相繩之必要,依照上開說明,自無從繩以公然侮辱之罪名。
七、綜上所述,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犯公然侮辱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即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就公訴意旨所指公然侮辱犯行,即應為被告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郭昭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檢察官戚瑛瑛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