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9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宗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279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304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聲請意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前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2794號
被 告 鄭宗仁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宗仁係多元計程車司機,於民國112年7月11日晚間11時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在新北巿新莊區思源
路與復興路口搭載乘客楊又蓁至指定地點,到達後楊又蓁支
付車資,2人因疑似繞路問題發生爭執,楊又蓁即聯絡父親
楊曜嘉前來協助,其後3人前往臺北巿中正區仁愛路1段19號
臺北巿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下稱仁愛路
派出所)請警方處理,在仁愛路派出所值班台前,鄭宗仁與
楊又蓁、楊曜嘉發生口角爭執,鄭宗仁心有不滿,竟基於公
然侮辱之犯意,在5名員警在場,且不特定人所得出入之仁
愛路派出所入口處值班台前,以「坐不起計程車」、「付不
清車錢就不要付啦」、「不想跟你這種低下人在這邊聊啦」
等語辱罵楊曜嘉、楊又蓁,足以貶損楊曜嘉、楊又蓁之人格
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楊曜嘉告訴及楊又蓁訴由臺北巿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鄭宗仁之供述:被告坦承在仁愛路派出所內稱告訴人楊
曜嘉、楊又蓁付不起計程車錢,低下人等語。
㈡告訴人等之指訴:被告在仁愛路派出所內侮辱告訴人等之事
實。
㈢員警密錄器拍攝畫面、本署勘驗筆錄:被告在仁愛路派出所
入口處,值班台前,5名員警在場之情況下,以「坐不起計
程車」、「付不清車錢」、「低下人」之語辱罵告訴人等之
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
以1行為同時侮辱告訴人2人,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孫 沛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