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894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朱家毅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玉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玉龍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爰審酌被告蘇玉龍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732號
  被   告 蘇玉龍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路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玉龍與李忠勇二哥之家人長期有停車位糾紛,於民國000
    年00月00日下午7時16分許,在臺北市松山區塔悠路120巷口
    ,見李忠勇行經該處,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在前開不特定
    人得共見共聞之馬路旁,對李忠勇辱罵「駛你娘老雞掰、幹
    你娘老雞掰啊」(台語)等語,足以貶損李忠勇之人格及社會
    評價。 
二、案經李忠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玉龍於警詢時供述明確(承認上
    開言論存在,但否認犯罪),核與告訴人李忠勇指訴情節相
    符,並有現場監視錄影光碟1片、錄影截圖4張、錄音譯文1
    份等在卷可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謝奇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周芷伃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