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0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建灃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53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建灃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廖建灃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因有債務糾紛,被告竟率爾在騎樓辱罵告訴人游舜敏,其行為自有不當;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告訴人損害之程度,復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正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第1 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5305號
被 告 廖建灃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6樓之12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建灃於民國112年11月4日19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
000號前,因向游舜敏催債未果,心生不滿下,基於侮辱之
犯意,對游舜敏出言侮辱稱:「幹你娘機掰、你北港香爐眾
人插」等語,足以貶抑游舜敏之名譽及社會之評價。嗣經游
舜敏報警究辦後,查獲上情。
二、案經游舜敏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廖建灃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游舜敏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詞。
㈢證人王乙婷於警詢時之證詞。
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擷取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出言:「那些錢是要留著買棺材嗎」
等語,亦涉有公然侮辱罪嫌。然上開言語並非貶抑或侮辱之
詞。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
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予敘明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檢 察 官 蔡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