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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55號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曾名阜黃瑞成蔡宗儒

抗告人
即聲請人
易宗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汪裕坤
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
被告
莊政勳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3日所為113年度聲自字第5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5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是聲請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即為法律上所不准許者,依同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黃瑞成

法 官 蔡宗儒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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