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55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易宗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汪裕坤
- 代理人
- 羅庭章律師
- 被告
- 莊政勳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3日所為113年度聲自字第5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5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是聲請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即為法律上所不准許者,依同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