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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31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王秀慧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皇君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352號、113年度執字第8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皇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皇君因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法應併合處罰數罪中之部分罪刑苟已先行執行完畢,並非不得再與其他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僅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須扣除其中已執行完畢部分之刑期而已(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6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3所示案件為上開案件中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者,本院並為諭知附表編號3所示判決之法院等節,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再者,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為附表所示判決中首先確定之判決,而受刑人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前等情,亦經本院核閱前揭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且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然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罪刑仍可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從而,聲請人首揭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犯罪時間及行為動機等定執行刑情狀,兼衡受刑人違反規定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本案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等節,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皇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秀慧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20日(3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拘役30日(2罪) 2.拘役40日(1罪)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2年1月13日 2.112年2月8日 3.111年11月26日 1.111年8月17日 2.111年8月29日 3.111年8月17日 112年11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52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041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52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智慧商業法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78號 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681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9日 113年7月1日 113年8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智慧商業法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78號 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4月9日 113年7月1日 113年11月7日  備註   1.上開罪刑業於113年10月22日執行完畢(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15號) 2.經113年度審簡字第278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5日 經新北地院112年度智易字第18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90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931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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