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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自字第8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鄧鈞豪林記弘林承歆

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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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思妤
法定代理人
王笙灃
法定代理人
劉瑤姍
法定代理人
王惠芬
法定代理人
劉仲希
自訴人
劉瑤姍
自訴人
王惠芬
被告
易定芳

邱月琴

許志文

張成昌

徐秋妹

羅基琴

洪木林(原名洪立充)

陳僑興

李美容

黃麗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原委任李春卿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然李春卿律師前已具狀解除委任,依前揭規定,自訴人應另行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爰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逾期即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林承歆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自字第80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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