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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洪甯雅

  • 被告
    張家和林仕忠黃文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和 林仕忠 黃文志 選任辯護人 蘇建宇律師 陳孟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3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 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331號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有附表所示內容記載有誤,然並未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參照前揭說明,本院依職權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更正前內容 欄位(判決出處) 更正後內容 1 扣案洗錢之財物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萬壹仟陸佰陸拾元沒收。 主文欄第五項 扣案洗錢之財物即堃甫實業行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萬壹仟陸佰陸拾元沒收。 2 經本院以113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准許將堃甫實業社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2,150萬1,660元款項予以扣押 第11頁 經本院以113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准許將堃甫實業行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帳戶內2,150萬1,660元款項予以扣押 3 堃甫實業社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第15頁附表編號3「匯款時間與匯款金額(新臺幣)/收受匯款帳戶(第一層人頭帳戶)」欄位 2.第15頁附表編號3「證據索引」第4項 3.均更正為右欄所示 堃甫實業行名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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