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1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10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家和
- 被告
- 林仕忠
- 被告
- 黃文志
- 選任辯護人
- 陳孟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3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331號、113年度訴緝字第100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有附表所示內容記載有誤,然並未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參照前揭說明,本院依職權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更正前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本案告訴人王明慧所匯入至堃甫實業社之款項共2,269萬7,000元(計算式:899萬9,000元+600萬元+769萬8,000元=2,269萬7,000元) 本案告訴人王明慧所匯入至堃甫實業行之款項共2,269萬7,000元(計算式:899萬9,000元+600萬元+769萬8,000元=2,269萬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