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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虹翔卓育璇鄭雁尹

原告
張慶林
被告
簡宏平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12年度自字第2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張慶林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簡宏平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院112年度自字第28號反訴被告簡宏平被訴誹謗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鄭雁尹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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