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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68號

因背信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鄧鈞豪林記弘林承歆

原告
巢巢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卿奇
訴訟代理人
李孟軒律師
被告
楊智鈞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楊智鈞被訴背信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以113年度易字第469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惟原告巢巢創意有限公司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林承歆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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