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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8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林虹翔鄭雁尹張敏玲

原告
黃茆峰
原告
黃慶輝
原告
鄭惠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哲辰律師
被告
何石峯
被告
和泰移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被告
正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峻銘
被告
大中華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惠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3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鄭雁尹

法 官 張敏玲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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