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訴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飛行
李懿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飛行、李懿璽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飛行於民國112年1月28日凌晨1時55分許,駕駛其子即被告李懿璽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下稱A車),沿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忠孝東路4段與忠孝東路4段223巷口時,向右變換行向本應注意其他車輛,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自第3車道(由內側起算)駛入第4車道,且未保持兩車並行之間隔,適告訴人江佳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以同方向沿第4車道駛至被告李飛行之車輛後方,因閃避不及而駕駛失控後,機車翻轉倒地,致告訴人受有胸部挫傷、右手掌擦挫傷、左手掌挫傷、雙下肢擦挫傷及左小腿瘀青、右側腕部拉扭傷、憂鬱症等傷害。詎被告李飛行明知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後,竟另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採取必要之救護措施,亦未停留現場等候警方處理,隨即駕駛上開車輛逃離現場並返回住處。隨後告訴人報警處理後,被告李懿璽因係A車之車主,而經警以電話向其詢問車輛之使用人後,被告李懿璽竟意圖使犯人隱避,基於頂替之犯意,當即前往事故現場,向警員自稱係上開車輛在事故發生時之駕駛人,並於112年1月28日凌晨3時31分許,以駕駛人之身分陳述事故經過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筆錄,以此方式頂替被告李飛行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行為。嗣被告李懿璽在其頂替犯行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於112年2月1日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自首坦承犯行,並願接受裁判,因認被告李飛行涉犯刑法第284條前項之過失傷害、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嫌;被告李懿璽則涉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亦同此旨。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此亦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足可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李飛行涉犯過失傷害、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犯行,及被告李懿璽涉犯頂替犯行,不外以被告李飛行、李懿璽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江佳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筆錄、現場照片、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意見書、告訴人之國泰綜合醫院、西園醫療社團法人西園醫院、福全身心科診所診斷證明書等證據,為其依據。訊據被告李懿璽承認涉犯頂替犯行,被告李飛行則否認有何過失傷害及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犯行,辯稱:我變換車道速度非常慢,是告訴人騎車猛然加速才會失控自摔,我沒有過失,我認為車禍跟我沒關係我才離開云云。
四、經查:
(一)經本院當庭勘驗事故現場之監視器錄影光碟及B車之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勘驗結果如附件一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及其附件在卷可稽(見本院交訴字卷第49-50頁、第55-77頁)。從上開勘驗結果可見,A車於行駛至事發現場時,不僅開著營業用小客車頭頂顯示營業中、可載客之燈光,且其所以與B車發生事故,實係當時有1位路人站在忠孝東路4段與忠孝東路4段223巷口東北角人行道上招手,A車駕駛見狀即沿忠孝東路4段東向西第1車道持續向右變換車道,最終進入第4車道即最外車道欲載客,本騎乘B車於第4車道之告訴人也才因而煞車不及失控摔車,由此可知,A車駕駛在事故當下,確有為營業小客車之營業行為。本院審酌被告李懿璽自述在事故當時為計程車司機,A車即為其平時使用之營業車輛(見本院交訴字卷第46頁),被告李飛行則自述為退休員警(見本院交訴字卷第215頁),則以本案事發當時為凌晨1時55分許,為一般人之睡眠時間而論,何以已經從員警生涯退休,當時已高齡67歲之被告李飛行會駕駛A車在外營業?此已屬極其不合情理!反而是當時本就以駕駛營業小客車為業之被告李懿璽,在該等夜深人靜之時仍駕駛A車在外營業,方與常情常理相符。
(二)而經本院於113年4月2日庭期就上開疑點訊問被告李飛行,被告李飛行供稱:我不記得當天是確切幾點我開車出去,我是去找東西吃,我平常會去光復北路的東穎快刀手,那是賣麵食的,該店營業時間到凌晨兩點,但當天我是否去那家店我記不得了,我要看我的記事本,記事本現在不在我身上,放在家裡,是每天會寫一張紙卡,有無寫在記事本我也不確定,我偶爾會在李懿璽沒營業時開他的車子出去,當天我是看到路人招手,但我不能營業,出來也不是為了營業,所以我只是停頓,跟她笑笑搖頭,頂燈開著是我疏忽了等語(見本院交訴字卷第46-47頁、第51頁),然於同日庭期進入尾聲時,又忽而供稱:我確實有營業行為,我本來想要隱瞞這件事,我可以把當天載客的時間、地點寫清楚等語(見本院交訴字卷第52頁),然於其後庭期又堅稱:我當天並未有營業行為等語(見本院交訴字卷第213頁),從被告李飛行歷次陳述可見,被告李飛行於113年4月2日庭期起初堅稱其無營業行為,但又在庭期最後忽然「坦承」自己有營業行為,但到日後庭期又改口稱其無營業行為,衡諸情理,人之記憶對事件細節當然有隨時間淡忘或錯置之可能,但應不至連發生事故當日是否有營業行為此等基礎事件都會記憶不清,顯見被告李飛行所以前後陳述出入甚鉅,理由絕非記憶混淆不明,而是當日駕駛A車之人根本就不是被告李飛行,因而其才會在起初認為否認有營業行為對其有利而表示其無營業行為,但在經過勘驗程序後,發現勘驗內容明顯指向當日A車駕駛有營業行為,難以自圓其說,又改口稱其確實有營業行為,但在下次庭期對於前次庭期曾表示有營業行為一事已淡忘,於是又堅稱其無營業行為,此等前後不一又破綻百出之供詞,不僅不可能取信本院,反而讓本院更加懷疑案發當時駕駛A車之人是否根本不是被告李飛行,而是被告李懿璽。
(三)況且,經本院分別訊問被告李懿璽、李飛行當日事發經過,被告李懿璽供稱:我當天接到警察打電話來時,父親剛好到家,警察說我肇事逃逸,我問父親發生何事,他也是一頭霧水,警察也沒有說要到哪裡,只有叫我回到現場,就掛掉電話了,我轉頭問父親說你是撞到人喔?他也不知道,我就與父親一起開車沿著他當時開的路慢慢找回去,到現場後,警察剛好下車,對方也做完筆錄,警察就對我車身拍照,跟我要證件請我上車做筆錄,我看到現場狀況,擔心影響我的職業登記證,因為車登記在我名下,如果不是我駕車,怕登記證被吊銷,所以我當下就表示車是我開的等語(見本院交訴字卷第47-48頁),被告李飛行則供稱:我當時沒有要排班,我是要回家,我右轉181巷再右轉市民大道4段開了200公尺,看到後方有機車閃光,機車騎士還上前拍我車窗說我撞到人還敢跑,我就答覆他我沒有撞到人,你看錯了吧,我以為是碰瓷,就開車離開上市民大道高架橋,中間打電話給我兒子,和他說等下電話不要接,我碰到奇怪的事情,回到家之後我有告訴兒子剛有人拍車窗說我撞到人了,講完後沒幾分鐘,警察就打電話給我兒子,要我兒子回到現場,所以我帶我兒子回去,到達現場時,對方在做筆錄,兒子問我說是撞到人了嗎?我回答撞到人我怎麼可能不知道,我回憶說有個小姐揮手要攔車,但是我沒有營業,我有減速搖搖頭,車子有變換車道,但是沒有靠路邊。我當時沒想到警察會直接叫我兒子做筆錄,我想大概是要找車主,我是後來回我航警局單位跟人講到這件事,他們說是開車的人要做筆錄,要我去檢察署自首,我才趕快去自首等語(見本院交訴字卷第133頁)。
(四)而觀諸被告李飛行、李懿璽陳述之事發過程,彼此間不僅出入不小,且均不合情理,蓋肇事逃逸行為,為當今社會上人人深惡痛絕且刑責不輕之行為,嚴重程度絕對遠比職業駕駛人讓家人駕駛其營業小客車高,此為社會一般人均知悉之事,然依被告李懿璽所稱,其在第一次警詢時擔心讓家人駕駛其營業小客車被發現會導致其營業登記證被吊銷,竟更甚於被認定肇事逃逸將導致其駕照被吊銷且須負擔沉重刑責,顯不合情理;而就被告李飛行而言,其在承辦員警致電要求被告李懿璽回到現場時,依其擔任警察多年之經驗,早應知悉員警當時認定之A車駕駛人就是被告李懿璽,則其既然陪同被告李懿璽回到現場,在員警請被告李懿璽製作筆錄時,早該趨前直接向員警表示其才是實際駕駛人,豈有當下完全一聲不吭,待被告李懿璽製作完筆錄回家,還要他人提醒才在驚覺不對後趕緊具狀向臺北地檢署自首之道理?更甚者,依告訴人提出之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見偵字卷第111頁),被告李懿璽於事發後之112年1月30日以其使用之手機門號致電與告訴人聯繫,且證人即告訴人江佳晏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當時李懿璽打這通電話就是在討論車禍的後續處理等語(見本院交訴字卷第201頁),然依情理而論,倘非A車駕駛人就是被告李懿璽,此時被告李飛行應早以其手機門號聯繫告訴人洽商後續處理事宜,豈有反而任令被告李懿璽繼續瓜田李下,加深他人誤會之道理?凡此,均再再顯示,本案A車駕駛人應為被告李懿璽,被告李飛行才是頂替犯罪之人。
(五)此外,經本院勘驗被告李懿璽於112年1月28日凌晨3時31分許向員警陳述事故經過之錄音光碟,勘驗結果如附件二所示,有勘驗筆錄附卷可考(見本院交訴字卷第124-132頁)。從勘驗內容顯示,被告李懿璽在112年1月28日凌晨3時31分許回現場製作警詢筆錄時,員警對於本件事故之過程,多是以開放式問題,如「你當時情形是怎麼樣?你是怎麼走?」、「啊然後?」、「準備要右靠,然後?」、「就對方揮手表示沒有要叫車,啊然後你勒?」、「然後?」等問題詢問被告李懿璽,讓被告李懿璽自行陳述事發經過,而縱觀被告李懿璽陳述之事發經過,其不僅就其何以沿忠孝東路4段東向西第1車道持續向右變換車道,最終進入第4車道即最外車道之緣由,均能詳盡陳述,與本院前開勘驗結果所呈現之事發過程互核一致,且其就事發過程之各種細節,如路人招手之位置是在「變電箱過去,這個路樹跟消防栓這裡」、小姐揮手說不要車就繼續往前開因為「排班點在前面的酒店」、路人揮手示意沒有要叫車時就繼續直行,這時「聽到後面有硄硄硄硄的聲音」,均能自行流利向員警陳述,甚至還會向員警抱怨「我甚至覺得他們是沒有保持車距或者是說他們有超速、競速的事實,不然我時速這麼慢,怎麼可能沒看到我打方向燈準備要變換車道?」,衡以被告李懿璽該次警詢時距離事發時間僅約1個半小時,又是在夜深人靜,精神疲憊之時,倘非駕駛A車之人就是被告李懿璽,被告李飛行根本不可能在回到家,依其所述都還搞不清楚狀況的情況下,在如此短暫的時間內將事發過程清楚而鉅細靡遺地向被告李懿璽說明,被告李懿璽更不可能短短時間內能靠記憶將被告李飛行敘述之事發過程如同「再現」般向員警陳述。是綜觀上述,本案公訴意旨認事發當時駕駛A車之人為被告李飛行,被告李懿璽在112年1月28日凌晨3時31分許回現場製作警詢筆錄時係頂替駕車之被告李飛行等節,顯與客觀證據及論理、經驗法則不合,應不可採,本案事發當時實際駕駛A車之人應係被告李懿璽,嗣後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具狀宣稱事發當時其係A車駕駛人之被告李飛行,才是頂替犯罪之人。
五、綜上所述,經本院綜合上情,可認依現存證據,本件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李飛行涉犯過失傷害、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犯行,及被告李懿璽涉犯頂替犯行,均與事實不符,自無法說服本院確信被告李飛行、李懿璽有構成公訴意旨所指上開犯罪事實之存在。揆諸前揭法規及判決先例說明,被告李飛行、李懿璽被訴事實既與事實不符,本院於本案自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六、本院雖曾函詢承辦員警確認被告李飛行所稱「事發當下立即騎車去拍A車車窗向A車駕駛表示撞到人還敢跑」之機車駕駛,其人別及傳喚方式為何?然承辦員警回覆稱:該名機車駕駛並未留下姓名及聯絡方式等語,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3年2月29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33046621號函在卷可考(見本院交訴字卷第29頁),且證人江佳晏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該名機車駕駛去追計程車,回來跟一旁報警的路人對完車牌,確認相符後就離開了等語(見本院交訴字卷第200-201頁),可見本件已無可能傳喚該名機車駕駛到庭確認其當時是否有見到A車駕駛,以及如有見到則駕駛為被告李飛行或被告李懿璽;此部分雖稍有缺憾,但不影響本院依上開證據認定本案事發當時實際駕駛A車之人為被告李懿璽之結論,併此敘明。
七、至本院審理時被告李飛行、李懿璽之供述、事故現場之監視器錄影光碟、B車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及其勘驗筆錄與附件,被告李懿璽於112年1月28日凌晨3時31分許之警詢錄音光碟及其勘驗筆錄,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第1款「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之要件,而得在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前以112年度偵字第19994號對被告李懿璽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就被告李懿璽涉犯過失傷害及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犯行另行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依法斟酌;另被告李飛行具狀向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謊稱其在事發當時方為A車駕駛人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爰依職權告發,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末以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則儒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
法官諭知當庭勘驗錄影光碟,檔案名稱為「FILE000000-000000F
」、「015545」、「015546」、「015547」,以下依序勘驗。
一、檔案名稱「FILE000000-000000F」:
(一)錄影長度1分48秒,錄影內容為有影像有聲音。
(二)勘驗內容:畫面左下方顯示2023/01/28 01:53:54至01
:55:42(以下僅記載時間)畫面為B 車之行車記錄器錄
影畫面,鏡頭拍攝車前行車狀況。B車沿臺北市大安區忠
孝東路4 段東向西第4 車道行駛,於1時55分38秒可見A
車於其左前方同路同向第2 車道出現,車頂上表示營業中
之燈光亮著,並顯示右方向燈向右變換至第3 車道行駛,
隨後熄滅右方向燈(如圖一至二),A 車於1 時55分40秒
顯示煞車燈(如圖三),並於行駛至接近路口之直行指向
箭頭位置時再度顯示右方向燈(如圖四),畫面左下方可
見B車時速為50公里,隨後畫面中斷。
二、檔案名稱「015545」:
(一)錄影長度1分,錄影內容為有影像無聲音。
(二)勘驗內容:畫面左上方顯示NBDE505-01忠孝東路4段270號
前分隔島號誌,右上方顯示2023/01/28 01:54:58至01
:55:59(以下僅記載時間)畫面為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前路口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於1時55分33秒A車從畫
面右下方出現沿忠孝東路4段東向西第1車道行駛(略跨第
1、2車道間車道線)(如圖五),於1時55分34秒顯示右
方向燈後持續向右變換車道,於1時55分35秒可見B車從畫
面右方出現沿同路同向第4車道行駛,約位於A車右後方(
如圖六至九),1時55分40秒許見A車變換至第3車道後熄
滅右方向燈,B車維持行駛於A車右後方之第4車道(如圖
十),隨後A車車身略遭遮蔽,並於1時55分41秒顯示煞車
燈(如圖十一),1時55分43秒見A車再度顯示右方向燈向
右偏向,並行駛至B車前方,1時55分44秒許B車向前翻覆
倒地(如圖十二至十四),1時55分46秒至49秒許見A車顯
示煞車燈(如圖十五至十六),隨後A車逐漸駛離。
三、檔案名稱「015546」:
(一)錄影長度1分29秒,錄影內容為有影像無聲音。
(二)勘驗內容:畫面左上方顯示LCDE124-01忠孝東路4段223巷
5號0000-00-00 00:55:29至01:56:59(以下僅記載時
間)畫面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前路口之監視器
錄影畫面,於1 時55分44秒A 車顯示右方向燈從畫面左上
方出現,沿忠孝東路4 段東向西進入路口後減速(如圖十
七至十八),隨後沿同路同向行駛之B 車於1 時55分46秒
從畫面左上方出現,進入畫面之際B 車已向前翻覆倒地(
如圖十九),約位於A 車後方,1 時55分47秒可見A 車持
續緩速行駛(如圖二十),隨後於1 時55分52秒逐漸加速
駛離。
四、檔案名稱「015547」:
(一)錄影長度1分,錄影內容為有影像無聲音。
(二)勘驗內容:畫面左上方顯示LCDE092-01忠孝東路4段212號
0000-00-00 00:54:59至01:56:00(以下僅記載時間
)畫面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路口之監視器錄影
畫面,於1時55分39秒畫面右上方可見1個路人站於忠孝東
路4段與忠孝東路4段223巷口東北角人行道上招手(如圖
二十一),於1時55分45秒A車從畫面右上方出現沿忠孝東
路4段東向西第4車道行駛進入路口,並煞車減速(可見車
身有頓停之情形)(如圖二十二至二十三),1時55分51
秒許見A車逐漸加速後駛離(如圖二十四)。
附件二
法官諭知當庭勘驗錄音光碟,勘驗標的為李懿璽112年1月28日警
詢錄音筆錄,檔案名稱為「00000000_030823」。
一、檔案名稱「00000000_030823」:
(一)錄影長度22分10秒,錄影內容為有聲音無影像。
(二)勘驗內容:
1.檔案時間00:00:00至00:11:20
警 員:現在時間3點08分齁,112年1月28號的3點08分齁,
地點在忠孝東路4段223巷口,案由是肇事逃逸齁
李懿璽:肇事逃逸的定義是什麼?
警 員:蛤?
李懿璽:我根本跟他沒有碰撞餒
警 員:肇事逃逸的...車禍不是說有沒有碰撞,有沒有因
果關係,有因果關係就是有算車禍啊,就是當事人
之一啊
李懿璽:喔,了解
警 員:來,姓名叫什麼名字?
李懿璽:我叫李懿璽
警 員:有沒有綽號?
李懿璽:沒有
警 員:出生年月日?
李懿璽:00年00月00號
警 員:出生地?
李懿璽:花蓮
警 員:好,目前職業?
李懿璽:什麼?
警 員:目前的職業?
李懿璽:就是小黃司機
警 員:來,身分證字號?
李懿璽:Z000000000
警 員:來,戶籍地址?
李懿璽:花蓮市○○○街000號0樓
警 員:來,現住地○○
○○○○○○區○○路00號
警 員:寧夏路00號
李懿璽:00樓之0
警 員:00樓之0
警 員:來,家庭經濟狀況?貧窮、勉持、小康、中產、富
裕?
李懿璽:小康
警 員:來,教育程度?
李懿璽:大學
警 員:畢業?
李懿璽:對,畢業
警 員:來,駕駛車牌號碼?
李懿璽:TDV-0000
警 員:來,車子的車主是登記你的名字嗎?
李懿璽:是
警 員:來,電話號碼?
李懿璽:0000000000
警 員:你現在涉嫌肇事逃逸齁,在詢問的時候可以行使下
列權利,一可以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
陳述,二選任辯護人,三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4分1秒至4分25秒不知名人士與警員對話
警 員:三項權利你都知道齁?等下這份受詢問人簽名,來
,現在是夜間凌晨3點13分齁,來,你是否同意接
受詢問?
李懿璽:同意
警 員:同意齁?來,現在意識有沒有清楚?
李懿璽:有
警 員:啊你是跟什麼車發生事故、車禍?
李懿璽:我跟什麼車發生車禍?
警 員:對
李懿璽:不清楚
警 員:不清楚,來,你當時情形是怎麼樣?你是怎麼走?
李懿璽:就是我從那邊紅綠燈嘛,轉彎過來,啊行駛在第二
,就是靠外側的第二個車道
警 員:外側,這第三個車道這邊喔?來這邊四個車道
李懿璽:一二三,第三個車道
警 員:第三個車道,就是你從延吉街左轉過來喔?
李懿璽:對
警 員:左轉喔?
李懿璽:嗯,時速大概40公里左右
警 員:啊然後?
李懿璽:在這個路口這邊,有客人招手,那我有打方向燈,
右轉方向燈準備靠邊
警 員:你看到巷口有人招手就是了?
李懿璽:就是這裡,右邊這個變電箱過去這裡,路樹
警 員:這邊?
李懿璽:這個變電箱過去,這個路樹跟消防栓這裡啦,有人
對我招手,路招
警 員:你看到路邊有人招手就是了?
李懿璽:對,然後我打方向燈準備要右靠,但是我還沒有變
換成功的時候,這個小姐就揮手說她不要車,那我
就繼續往前開嘛,因為我就在前面排班點,我排班
點在前面的酒店嘛
警 員:看到路邊有人招手嘛,就打右轉方向燈
李懿璽:對,準備要右靠
警 員:準備要右靠,然後?
李懿璽:然後這小姐就突然揮手說她不是叫計程車輛
警 員:喔,就對方突然又揮手表示沒有要叫車了
李懿璽:對,她可能是跟後面,後面的那個認識的人在招手
,那我是誤以為說她是要路招
警 員:就對方揮手表示沒有要叫車,啊然後你勒?
李懿璽:我當時看後視鏡也都是沒有車的狀況,對我沒有看
到後視鏡有車,所以我才準備要靠嘛,結果她揮手
示意沒有要叫車時候,我就繼續直行了
警 員:嘿,就繼續直行
李懿璽:沒錯
警 員:然後?
李懿璽:在這個時候就聽到後面有硄硄硄硄的聲音,就是有
人摔車吧
警 員:所以你有聽到後方有摔車的聲音就是了?
李懿璽:沒錯
警 員:嘿,啊然後?
李懿璽:那我想說應該不是,跟我沒有關係,我就繼續,繼
續去執業這樣,繼續工作這樣
警 員:跟你沒有關係所以你就離開了嗎?
李懿璽:對,我就離開現場了,沒錯
警 員:你看到有人招手你要往右邊靠,那時候你有沒有看
到對方的機車過來?
李懿璽:沒有,我右邊右後車,右後的後視鏡沒有看到有那
一車,但是我也沒有變換車道成功,就是我可能跨
線,但是我沒有到最外側第四車道
警 員:(無法辨識)
10分13秒出現敲擊聲
江佳晏:不好意思,那個想補充一下可以嗎?
警 員:要補充什麼?
江佳晏:還是已經不行了?
警 員:沒有啊,你還要補充什麼?
江佳晏:就是剛才後面,因為有個民眾說他肇逃之後就一路
闖紅燈到市民大道那邊了,啊我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因為那個路人跟我講的
警 員:如果不是真的,是不是真的你有沒有影片還是什麼
可以佐證?不然你補充也沒有用啊
江佳晏:就可能之後可以調監視器嘛
警 員:調監視器?
江佳晏:對啊
警 員:他之後闖紅燈跟你的車禍有沒有關係?我們會去調
他的啊,我們有車子了,我們要去調他車禍之後的
事情嘛
江佳晏:喔所以,肇逃就肇逃嘛,後面怎樣都沒差嘛?
警 員:對啊,啊你就告他肇事逃逸了嘛
江佳晏:喔OKOK,這樣就OK了,好OK謝謝
警 員:你打右轉方向燈,沒有看到右後方有來車就是了?
李懿璽:是的
2.檔案時間00:11:21至00:22:10
警 員:來,當時車速大概多少?
李懿璽:40,40到45左右,因為我這樣彎過來,你說要加速
多快也不可能啊,你說如果對方要告我肇事逃逸,
那他們應該有紀錄器吧,他可以看一下他的紀錄器
,我到底是有沒有就是說逼車或者是說碰撞的那個
事實發生,我覺得應該是這樣啦,對我有利的也必
須要有那個嘛,對不對,你突然一個陌生人追過來
說我撞到人,問題是就是沒有撞到,沒有那個,我
是有聽到聲音,但是我不知道說是自摔...
警 員:你有聽到後方有摔車聲音,沒有碰到他的車子是不
是?
李懿璽:對,沒有碰到我的車子嘛,我想說不是我,應該是
後面出車禍還是怎麼樣,我繼續做我的事嘛,那他
就一個人騎著摩托車過來拍照,說我肇逃,我莫名
其妙
警 員:所以是警方通知之後回到現場嘛?
李懿璽:對,沒錯,我甚至覺得他們是沒有保持車距或者是
說他們有超速、競速的事實,不然我時速這麼慢,
怎麼可能沒看到我打方向燈準備要變換車道,真的
是,我就差沒多遠就到站了,我的站就在前面了
警 員:開車有沒有喝酒?
李懿璽:沒有,我可以接受酒測
警 員:有沒有一併有在服用藥物的?
李懿璽:都沒有,都沒有
警 員:都沒有齁?
李懿璽:是
警 員:車子是登記你的名字是不是?
李懿璽:沒錯
警 員:平時都有開計程車嘛?
李懿璽:是的
警 員:你跟對方認不認識?
李懿璽:不認識
警 員:沒有仇恨齁?
李懿璽:沒有仇恨,都不認識,完全不認識
警 員:來,你上面所說的是否為實在?
李懿璽:實在,是
警 員:本件交通事故如果經分析認為你有違反道路交通處
罰條例的行為齁,會在3個月內開單告發齁
李懿璽:你說違反交通處罰條例,是齁?
警 員:對
李懿璽:沒問題
警 員:有違規的情形就會開單告發
李懿璽:好,沒問題
警 員:還有沒有要補充?
李懿璽:因為我2月4號要出國,那這個期間他什麼時候會傳
喚我?不知道?不確定?
警 員:我說就車禍發生的經過你還有沒有要補充的?
李懿璽:喔,沒有,沒有要補充的
警 員:沒有要補充喔?
李懿璽:是
警 員:啊你要解釋什麼肇事逃逸的原因啊
李懿璽:就沒有發生任何事
警 員:就是你認為沒有碰撞嘛?
李懿璽:對,而且我也沒看到,老實講我也沒看到說有人從
我右側要那個,我看後視鏡就是沒有東西嘛,我才
往右邊靠嘛,結果沒想到說小姐說就是沒有要招我
,繼續我直行了嘛,是這樣子的
警 員:就是你認為沒有發生碰撞嘛?當下你有沒有看到後
方的機車撞?
李懿璽:沒有發生碰撞,再來我也沒有看到說我有...就是
逼車的行為這樣,我都沒有,就是很自然的嘛,就
很自然的你看到路邊有人招手就慢慢往右靠嘛
李懿璽:變換車道也沒成功,就是...
警 員:也沒有變換車道就是了?
李懿璽:也沒有變換車道成功,對,就是往右靠,但是沒有
到這個車道來
警 員:喔
李懿璽:就稍微右偏,打右轉方向燈稍微右偏,那我減速嘛
,慢下來嘛,結果他揮手沒有讓我繼續往前
警 員:你認為沒有發生碰撞,也沒有變換車道的情形
李懿璽:有聽到後面有摔車的聲音,對
警 員:喔
李懿璽:那可能覺得與本人無關嘛,那我也不可能說車禍我
就停下來看嘛,就跟我無關的事情,那個,是後面
有人追上來說我肇事,我撞到人,是這樣,那個警
察你可以拍一下車子,看看有沒有碰撞的那個嗎?
警 員:啊他都說沒有碰撞嘛
李懿璽:就是沒有碰撞,我的認知是沒有碰撞嘛,但是...
我覺得還是,對啊你說有因果關係,那會不會是他
開車,騎車騎很快,那我沒看到的情況下他突然距
離我太近,他可能要閃我,結果沒想到說我沒有要
變換車道,他在我左後方快速的追近
警 員:來,你內容看一下,沒有問題最下面簽名,他速度
一定快,不然怎麼會翻車,是不是這樣子?
李懿璽:我認為是這樣子
警 員:對啊,他速度一定很快啊,不然怎麼會翻車
李懿璽:那是不是上面要加註一下
警 員:加註什麼?
李懿璽:他們未保持,未保持安全的車距啊,他說我撞到他
餒,他追上來是拍我車窗,就是很生氣就,他是很
用力啪啪啪,我說怎麼了嗎,你撞到人了你知道嗎
,我靠夭我嚇死,對不對?我說我神經病,我哪有
撞到你,我哪有撞到人,對不對?他這樣追我我不
跑
警 員:自打嘴巴,他不是倒在路邊嗎?
李懿璽:後面那兩輛車,他有那個你看....ㄟ他走了,算了
,不想講了
警 員:你回去看你的行車紀錄器有沒有錄啊
李懿璽:他有提供嘛對不對?那我也提供我的嘛,我回去看
警 員:對啊,你回去看啊
李懿璽:哪裡可以簽名?下面嘛?
警 員:最下面,被詢問人那邊
李懿璽:這到時候是到交通大隊去嗎?
警 員:沒有,會送給偵查隊啊,偵查隊看沒有問題,有問
題會再跟你聯絡,再作筆錄
李懿璽:你說偵查隊嘛?
警 員:嗯
李懿璽:好,謝謝你
警 員:來,這邊空白的地方簽名
李懿璽:簽一個就可以嗎?還是要簽?這裡
警 員:這邊簽名的地方
李懿璽:受詢問人
警 員: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