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5號
- 原告
- 高清明
- 原告
- 姜錦綢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許景翔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 被告
- 葉漢益
- 被告
-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映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4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5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4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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