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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王筱寧黃柏家顏嘉漢

原告
林慧婷
被告
蔡孟錡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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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卓金塗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上一被告之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黃柏家

法 官 顏嘉漢

書記官 蔡婷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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