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54號
- 原告
- AW000-A11268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 被告
- 林秋陽
- 被告
- 不老聖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李姸慧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又因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詳後述),故無被告之聲明或陳述。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林秋陽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侵訴字第50號判決被告林秋陽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