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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唐玥魏小嵐邱于真

原告
宇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孝
被告
潘秦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簡上字第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魏小嵐

法 官 邱于真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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