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麗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麗秋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 年度聲沒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麗秋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937號、第175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937號、第175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堪以認定。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核確屬侵害商標權人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商標之仿冒品乙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106年12月6日(106)智商00686字第10680662670號函、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書等資料附卷可稽,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1 三多金盞花萃取物(含葉黃素)複方軟膠囊(100粒/盒) 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