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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張谷瑛

  • 被告
    岩寬生醫有限公司法人陳槿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岩寬生醫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陳槿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度執聲字第2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岩寬生醫有限公司、陳槿唐二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 偵字第18228、1822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2月6日確定,並於112年6月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 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二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如聲請意旨所示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及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係被告所有並提出者,係其預備作為販賣之用,由於商品所宣稱效能而應以藥品管理,卻未領有藥品許可證,核屬藥事法之偽藥一節,業經本院核閱卷內之收受贓證物品清單、郵寄包裹封面影本、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文等,確認無訛。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一 HONEYROSE深次微米錯離子抑菌保養噴霧 1盒 二 HONEYROSE私密處專利保養水性凝膠 1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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