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蔡青秀、徐至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蔡青秀 訴訟代理人 潘穩中律師 原 告 徐至謙 徐至屏 黃明春 被 告 張正雄 恆茂盛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克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7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