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張西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張西江 蔡麗芬 被 告 陳建樺 被 告 咪樂影像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閔雄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07號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 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