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周良記、何素玉、陳天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周良記 訴訟代理人 張瑞麟律師 原 告 何素玉 被 告 陳天行 平原 觔斗雲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群盛 被 告 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凱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旻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