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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字第1081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程克琳卓育璇王星富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廣利環保有限公司
被告兼代表人
吳珮綺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耀天律師
被告
吳政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04、300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審訴字第387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審簡字第1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所為113年度審訴字第387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廣利環保有限公司、吳珮綺、吳政宏等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裁定改行簡易程序,惟因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王星富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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