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字第108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廣利環保有限公司
- 被告兼代表人
- 吳珮綺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張耀天律師
- 被告
- 吳政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04、300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審訴字第387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審簡字第1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所為113年度審訴字第387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廣利環保有限公司、吳珮綺、吳政宏等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裁定改行簡易程序,惟因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