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674號 第16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懿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800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0326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3年度審訴字第698、108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郭懿中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偽造之「黃梓鳴」、「黃梓利」印章各壹枚及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印文、署押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印文1枚」更正為「印文2枚」;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郭懿中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之記載。 二、應適用之法律及科刑審酌事由 ㈠、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而被告如附表一所為,分別係於密接時間行使偽造私文書詐取傳銷獎金,應分別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分別各論以一罪。㈣、被告如附表一所為,分別係基於同一詐取財物之目的而為,且上開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重疊之同一性,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皆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㈤、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上揭犯行之行為情節及造成損害程度,兼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其雖有意願與告訴人和解,惟告訴人經本院傳喚並未到庭,亦未以書面表示意見,復參酌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仍在聖恩公司工作,經濟來源仰賴兒子存款,需照顧重大疾病之兒子,患有腦瘤及三高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查「黃梓鳴」及「黃梓利」印章各1枚,均屬偽造之印章,雖未扣案,惟尚無證 據得證明業已滅失,應依上揭規定宣告沒收。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文書,因已交付予聖恩開發公司而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又如附表二編號7至11、19至23所示生前契約訂購書、聖恩尊 榮生前契約中分別載有「黃梓鳴」、「黃梓利」姓名之買受人欄位,固為被告所書寫,但依上開文書內容,可知其作用僅在表彰該文書中所示買受人為何人而已,並無簽名或類似與簽名有同一效力之行為,不具署押性質,自無庸併予沒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屬偽造之署押而聲請沒收,容有誤會。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向聖恩開發公司詐得之4萬1,000元、7萬5,000元,均為其本案犯罪所得,雖未扣案, 仍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佩霖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邱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罪名及宣告刑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4萬1,000元 郭懿中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7萬5,000元 郭懿中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偽造之文書 偽造之署押、印文 1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生活護照訂購同意書(113年度偵字第2800號卷第63頁) 購買人姓名、 購買人親簽欄之「黃梓鳴」簽名共2枚、「黃梓鳴」印文1枚 2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生活護照訂購同意書(113年度偵字第2800號卷第65頁) 購買人姓名欄之「黃梓鳴」簽名1枚、「黃梓鳴」印文1枚 3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生活護照訂購同意書(113年度偵字第2800號卷第67頁) 購買人姓名欄之「黃梓鳴」簽名1枚、「黃梓鳴」印文1枚 4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生活護照訂購同意書(113年度偵字第2800號卷第69頁) 購買人姓名欄之「黃梓鳴」簽名1枚、「黃梓鳴」印文1枚 5 聖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傳銷商參加契約書(113年度偵字第2800號卷第61頁) 乙方欄之「黃梓鳴」簽名1枚 6 聖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獎金領取收據(113年度偵字第2800號卷第147頁) 本人、領取人欄之「黃梓鳴」簽名共2枚 7 生前契約訂購書(113年度偵字第2800號卷第71頁) 立書人欄之「黃梓鳴」簽名1枚、「黃梓鳴」印文1枚 8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尊榮生前契約(113年度偵字第2800號卷第73頁) 甲方簽名、立契約書人之甲方欄之「黃梓鳴」簽名共2枚、「黃梓鳴」印文1枚 9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尊榮生前契約(113年度偵字第2800號卷第75頁) 甲方簽名、立契約書人之甲方欄之「黃梓鳴」簽名共2枚、「黃梓鳴」印文1枚 10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尊榮生前契約(113年度偵字第2800號卷第77頁) 甲方簽名、立契約書人之甲方欄之「黃梓鳴」簽名共2枚、「黃梓鳴」印文1枚 11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尊榮生前契約(113年度偵字第2800號卷第79頁) 甲方簽名、立契約書人之甲方欄之「黃梓鳴」簽名共2枚、「黃梓鳴」印文1枚 12 聖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獎金領取收據(113年度偵字第2800號卷第149頁) 本人、領取人欄之「黃梓鳴」簽名共2枚、「黃梓鳴」印文1枚 13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生活護照訂購同意書(113年度偵字第10326號卷第63頁) 購買人姓名、 購買人親簽欄之「黃梓利」簽名共2枚、「黃梓利」印文1枚 14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生活護照訂購同意書(113年度偵字第10326號卷第64頁) 購買人姓名欄之「黃梓利」簽名1枚、「黃梓利」印文1枚 15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生活護照訂購同意書(113年度偵字第10326號卷第66頁) 購買人姓名欄之「黃梓利」簽名1枚、「黃梓利」印文1枚 16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生活護照訂購同意書(113年度偵字第10326號卷第65頁) 購買人姓名欄之「黃梓利」簽名1枚、「黃梓利」印文1枚 17 聖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傳銷商參加契約書(113年度偵字第10326號卷第61頁) 乙方欄之「黃梓利」簽名1枚 18 聖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獎金領取收據(113年度偵字第10326號卷第33頁) 本人、領取人欄之「黃梓利」簽名共2枚 19 生前契約訂購書(113年度偵字第10326號卷第69頁) 立書人欄之「黃梓利」簽名1枚、「黃梓利」印文2枚 20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尊榮生前契約(113年度偵字第10326號卷第74頁) 甲方簽名、立契約書人之甲方欄之「黃梓利」簽名共2枚、「黃梓利」印文1枚 21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尊榮生前契約(113年度偵字第10326號卷第73頁) 甲方簽名、立契約書人之甲方欄之「黃梓利」簽名共2枚、「黃梓利」印文1枚 22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尊榮生前契約(113年度偵字第10326號卷第72頁) 甲方簽名、立契約書人之甲方欄之「黃梓利」簽名共2枚、「黃梓利」印文1枚 23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尊榮生前契約(113年度偵字第10326號卷第71頁) 甲方簽名、立契約書人之甲方欄之「黃梓利」簽名共2枚、「黃梓利」印文1枚 24 聖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獎金領取收據(113年度偵字第10326號卷第35頁) 本人、領取人欄之「黃梓利」簽名共2枚、「黃梓利」印文1枚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800號被 告 郭懿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懿中為聖恩開發股份有公司(以下稱聖恩開發公司)、聖恩禮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聖恩禮儀公司)之業務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偽造印文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得黃梓鳴之同意或授權,先委託不知情之聖恩開發公司人員盜刻黃梓鳴之印章1只後(未據扣案), 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於不詳處所,偽造黃梓鳴之名義,接續於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時間、文書上,偽簽「黃梓鳴」之署押於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聖恩生活護照(下稱本案 生活護照)及傳銷商參加契約書等文書上,表彰黃梓鳴經郭 懿中推銷而購買本案生活護照及加入聖恩開發公司傳銷商,應給付共新臺幣(下同)18萬元之旨後,持以向聖恩開發公司核印,由該公司不知情員工持公司保管之「黃梓鳴」印章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欄位用印,致聖恩開發公司陷於錯誤而認依傳銷商約定應給付黃梓鳴獎金,郭懿中遂於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文書偽簽黃梓鳴之署名,表彰黃梓鳴因購買上述 生活護照而自聖恩開發公司領取3萬9,000元獎金之旨,並將前揭聖恩開發公司給付之獎金3萬9,000元充作附表編號1至4之購買生活護照之頭期款,復於110年7月14日再出具信用卡持卡人授權付款同意書、同意書,表示同意黃梓鳴使用其信用卡購買上述聖恩生活護照,嗣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簽刷本案生活護照之剩餘價金14萬1,000元;另承前犯意,於附表編號7至11所示之時間、文書上,偽簽「黃梓鳴」之署押於如附表編號7至11所示之聖恩 尊榮生前契約等文書上(下稱本案生前契約),表彰黃梓鳴訂購本案生前契約之意,持以向聖恩開發公司核印,由該公司不知情員工持聖恩開發公司保管之「黃梓鳴」印章於附表編號7至12所示之欄位用印,致聖恩開發公司陷於錯誤,而認依 傳銷商約定應給付黃梓鳴獎金,郭懿中遂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文書偽簽黃梓鳴之署名,表彰黃梓鳴因購買本案生前契約而自聖恩開發公司領取4,000元獎勵金之旨,並將前揭獎 勵金充作購買附表編號7至11之本案生前契約之簽約金,致 生損害於黃梓鳴及聖恩開發公司、聖恩禮儀公司對交易對象管理之正確性,而聖恩開發公司更因此以郭懿中推薦黃梓鳴參加並購買本案生活護照為由,核發傳銷報酬4萬1,000元予郭懿中。 二、案經黃梓鳴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郭懿中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於如附表編號所示之時間、文書上,偽簽「黃梓鳴」之署押於如附表之欄位上,並以聖恩開發公司給付之獎金3萬9,000元、獎勵金4,000元分別充作購買附表編號1至4所示本案生活護照之頭期款、附表編號7至11所示本案生前契約之簽約金等之事實。惟辯稱:伊是經告訴人黃梓鳴之母親劉淑芬授權為告訴人購買本案生活護照、本案生前契約,且劉淑芬亦有交付伊14萬1,000元刷卡金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黃梓鳴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母親劉淑芬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並無授權被告以告訴人名義購買本案生活護照、本案生前契約,亦未曾自被告處收受14萬1,000元刷卡金之事實。 4 證人即聖恩開發公司法務人員董志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刑事陳報狀共3份 證明聖恩開發公司、聖恩禮儀公司有收受告訴人購買本案生活護照、本案生前契約之文書並分別給付獎金3萬9,000元、獎勵金4,000元充作告訴人之附表編號1至4所示本案生活護照之頭期款、附表編號7至11所示本案生前契約之簽約金等之事實。 5 110年7月12日聖恩生活護照訂購同意書(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聖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傳銷商參加契約書、聖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獎金領取收據、110年7月14日信用卡持卡人授權付款同意書、同意書各1份 被告有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時間、文書上,偽簽「黃梓鳴」之署押及盜蓋印文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欄位上,並以聖恩開發公司給付之獎金3萬9,000元充作購買本案生活護照之頭期款,另以其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簽刷本案生活護照之剩餘價金14萬1,000元之事實。 6 110年7月17日聖恩尊榮生前契約(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生前契約訂購書、聖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獎金領取收據各1份 被告有於如附表編號7至12所示之時間、文書上,偽簽「黃梓鳴」之署押及盜蓋印文於如附表編號7至12所示之欄位上,並以聖恩開發公司給付之獎勵金4,000元充作購買本案生前契約之簽約金之事實。 7 聖恩開發股份有公司113年3月13日聖全字第113004號函1份 被告因推薦告訴人參加並購買本案生活護照,因而獲取傳銷報酬4萬1,000元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同法第217條 第1項之偽造印文及署押、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等罪嫌。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文書上偽造印文及署押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之行為,均於密接之時、地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刑法之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請論以接續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至被告所獲取傳 銷報酬4萬1,000元,為被告犯罪之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如附 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及印文,均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 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檢 察 官 許佩霖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書 記 官 鄧博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偽造之文書 偽簽之欄位及署押、印文 1 110年7月12日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生活護照訂購同意書 購買人姓名、 購買人親簽欄之「黃梓鳴」簽名共2枚、「黃梓鳴」印文1枚 2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生活護照訂購同意書 購買人姓名欄之「黃梓鳴」簽名1枚、「黃梓鳴」印文1枚 3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生活護照訂購同意書 購買人姓名欄之「黃梓鳴」簽名1枚、「黃梓鳴」印文1枚 4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生活護照訂購同意書 購買人姓名欄之「黃梓鳴」簽名1枚、「黃梓鳴」印文1枚 5 聖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傳銷商參加契約書 乙方欄之「黃梓鳴」簽名1枚 6 聖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獎金領取收據 本人、領取人欄之「黃梓鳴」簽名共2枚 7 110年7月17日 生前契約訂購書 買受人、立書人欄之「黃梓鳴」簽名共2枚、「黃梓鳴」印文1枚 8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尊榮生前契約 買受人、甲方簽名、立契約書人之甲方欄之「黃梓鳴」簽名共3枚、「黃梓鳴」印文1枚 9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尊榮生前契約 買受人、甲方簽名、立契約書人之甲方欄之「黃梓鳴」簽名共3枚、「黃梓鳴」印文1枚 10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尊榮生前契約 買受人、甲方簽名、立契約書人之甲方欄之「黃梓鳴」簽名共3枚、「黃梓鳴」印文1枚 11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尊榮生前契約 買受人、甲方簽名、立契約書人之甲方欄之「黃梓鳴」簽名共3枚、「黃梓鳴」印文1枚 12 聖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獎金領取收據 本人、領取人欄之「黃梓鳴」簽名共2枚、「黃梓鳴」印文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