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67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彭柏軒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086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3年度審易字第251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彭柏軒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最後一行「生命及」刪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彭柏軒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被告同日先後傳送文字及電子郵件,係基於單一犯意而於密接時間內所為,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文字恫嚇之行為情節,侵害告訴人法益程度,及其自述因先前與告訴人間之糾紛而為本案行為之原因,告訴代理人表示可於庭外自行商談和解,嗣後被告並表示已具狀撤回另案偵查中所提告訴,參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大學之智識程度,自述目前從事金融業,年薪約70萬元,需扶養子女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又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而參酌被告本案犯後於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已具狀撤回另案對於告訴人所提告案件,足認雙方糾紛已了結,堪認本案雖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查程序及前開罪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如入監服刑,亦不利其復歸社會,為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認本案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如主文,以啟自新。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盈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思荔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3086號
被 告 彭柏軒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柏軒因與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翔公司)特別助
理廖家賢存有糾紛,心有不甘,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先於民國113年5月10日13時28分許,在不詳地點,使用臉
書帳號「Abby」至皇翔公司所使用之臉書官方帳號,以通訊
軟體臉書MESSENGER傳送廖家賢之照片、對話紀錄及附件所
示內容之文字;又於113年5月10日14時42分、43分許,在不
詳地點,以其所申設之shavy00000000il.com電子郵件信箱
,傳送廖家賢之照片、對話紀錄及如附件所示內容之電子郵
件,至皇翔公司所使用之cont0000000.com.tw電子郵件信箱
,而以此等加害生命及名譽之事恐嚇廖家賢,使廖家賢心生
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廖家賢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彭柏軒之供述 坦承有寄送郵件及傳送臉書留言之事實。 2 告訴代理人李重輝、蘇清山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皇翔公司所使用之臉書官方帳號截圖、電子郵件各1份 全部犯罪事實。 4 被告所提供之行動電話擷圖1份 廖家賢與被告存有糾紛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
與告訴人因財務糾紛而心生不滿,接續以臉書MESSENGER及
電子郵件恐嚇告訴人,係基於同一犯意、密接時間為之,依
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各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請論以接續犯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檢 察 官 郭盈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宜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皇翔建設小兒子廖家賢,於2023/3月至2024/1與某女約定好一個
月以20萬元的包養費用提供性服務!期間約會都住宿於該女家,
且要求要提供按摩,不可以帶套、要走後門、要口射,要拍自慰
影片給他看,不可以有任何的做愛限制,還要求該女為她生孩子
,會給予高額報籌。因為廖先生這10個月期間,從2023/3/29 起
第一次約、4/22、5/6、5/16、5/27.....每月約會1-3次不等,
並要求該女的妹妹也一起服務他,妹妹也跟廖先生約會過,我可
以帶妹妹一起做證!因為廖先生多次以不同的理由延遲付款,所
以我所有的賴對話紀錄、照片、影片我都有留存,2023年5月份
還跟該女借愛貓Nini,說借一星期帶回家玩,之後會歸還,到目
前為止廖先生都未歸還及未付任何款項廖先生已從3月一直未讀
未回搞消失,極其惡劣,他的態度決定我的態度,此事總經理廖
宇翔也知情部分,限期5月31前匯款,若再未讀未回,完全不處
理,我將會用我的方式處理這件事情,不管是到公司、上電視、
八掛雜誌、主管機關....,我會爭取我的,我只是一個素人,這
牽扯貴公司的商譽,希望你們能好好處理,大家好聚好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