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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簡上字第10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呂政燁張景閔倪霈棻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熊思惠

劉秉維

(現另案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112年12月13日112年度審簡字第2152號、第2153號、第2154號、第2155號、第2156號、第2157號、第2158號、第2159號、第2160號、第2161號、第2162號、第2163號、第2164號、第2165號、第2166號、第2172號、第2173號、第2174號、第2175號、第2176號、第2177號、第2178號、第2179號、第2180號、第2183號、第218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0140號、第21339號、第21391號、第21541號、第15754號、第18837號、第29185號、第26611號、第27774號、第26496號、第25699號、第26326號、第33871號、第21721號、第21894號、第23329號、第24777號、第28554號、第32285號、第32584號、第33161號、111年度偵字第3146號、第13210號、第18505號、第4061號、第11199號、第14581號、第14708號、第1931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400號、第29535號、第30205號、第32358號、第37845號、第32554號、第38425號、111年度偵字第3234號、第40243號、112年度偵字第5079號、第5829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344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78號、第13255號、第14267號、第15322號、第19270號;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3555號、第25345號、第26777號、第27035號、111年度偵字第12550號、第23115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371號;移送併辦案號:110年度偵字第33161號、第24673號、第25345號、第26496號、111年度偵字第12550號、第23115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78號、第13255號、111年度偵字第2715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243號),提起上訴,復經檢察官移送併辦(移送併辦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1040號、第11041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761號、第19051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為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B59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B60犯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扣案廠牌I Phone 6S plus 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壹支、廠牌Acer 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壹支、廠牌SAMSUNG Galaxy Note9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352400000000000)壹支均沒收。

事實

一、B59、B60分別於民國110年4月、6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明荃」、「RAIN」等成年男子及其他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詐欺集團,擔任上開詐騙集團內提款車手、收水、取簿手之分工。B59、B60即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二「詐騙方式」欄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附表一、二「匯款時間」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二「匯款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再由B59提領或收取附表一「提領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款項後,將所領得、取得之款項交回,藉此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另因B60取簿後,經B61報警處理,遭員警當場逮捕而使附表二所示之匯入款項未遭提領而未遂。

二、B59可預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之帳號等資料及網路銀行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而一般人取得他人帳戶之目的甚多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及幫助洗錢犯行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6月間某日,將其申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之帳戶號碼及網路銀行密碼、綁定國泰帳戶向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申辦之虛擬貨幣帳戶等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並依指示辦理約定轉帳。該不詳之人取得前開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故意,於如附表三「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以該欄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三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附表三「匯款時間」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三「匯款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款項分別匯入如附表三所示之帳戶後,旋遭不詳之人轉出。

理由

壹、證據能力:本判決有罪部分據以認定事實之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B59、B60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經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至所引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事實具自然關聯性,且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原審、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復與證人即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示之人於警詢時所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各該證據(卷頁均詳附表一、二、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均應堪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已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⒈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則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雖就洗錢行為法定刑提高,並增列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一定金額(1億元)者,則所犯洗錢行為所處之法定刑度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之金額則提高為5千萬元以下,但因刪除第3項規定,即刪除所宣告之刑,不得超過特定犯罪(即前置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觀諸本件被告B59就事實二暨附表三所示之提供他人帳戶資料以幫助詐欺犯行者進行詐欺、洗錢犯行,而洗錢行為金額未達1億元,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所宣告之刑即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即刑法第339條規定)所定最重本刑(有期徒刑5年),故量處刑度範圍為2月以上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則依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B59,經新舊法比較結果,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另關於事實一暨附表一、二之被告2人所犯部分,經新舊法比較結果,則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⒉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上開條項關於減輕其刑之規定,由「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修正為「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是修正後規定較為嚴格;洗錢防制法復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是修正後規定更增設「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作為減輕其刑要件之一。故比較新舊法結果,中間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裁判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均無較有利於被告2人。

⒊綜合上述條文修正前、後規定,依法律變更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加以比較,被告B59就事實二暨附表三所示之提供他人帳戶資料以幫助詐欺犯行者進行詐欺、洗錢犯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B59,自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規定。另被告2人就事實一暨附表一、二所犯部分,均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三、論罪: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B59就事實二暨附表三之提供帳戶資料予他人供詐欺集團取得作為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頭帳戶,應僅為他人之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B59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被告B59應屬幫助犯甚明。

㈡核被告B59就事實一暨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事實二暨附表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B60就事實一暨附表二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又被告B59就共同詐欺告訴人A15部分、被告B60就共同詐欺告訴人A26部分,亦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另本件移送併辦部分與經起訴部分,均係事實上一罪關係(詳附表一、二)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詳附表三),本院均應併予審理。

㈢被告2人就事實一暨附表一、二所為係分別與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2人就事實一暨附表一、二所為之前開所犯2罪名,均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應各僅認係一個犯罪行為。是被告2人就此部分所犯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個係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另被告B59就事實二暨附表三所為係以一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如附表三所示之人之財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之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四、刑之減輕:

㈠被告B60就事實一暨附表二各編號所為係屬未遂,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之刑減輕其刑。

㈡被告2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其中於第2條規定所謂「詐欺犯罪」包含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並於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係對被告2人有利之規定,從而依刑法第2條後段規定,認有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適用。又前開規定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此次修正將前開規定修正為該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之規定為:「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須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2人,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查被告2人均於偵查及審判自白犯行,且均無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問題(詳下述),爰均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就被告B60所犯部分,遞減輕其刑。至被告2人雖亦均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刑要件,惟其等前揭所犯均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其等就本案犯行均係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故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應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㈢被告B59就事實二暨附表三犯行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至於所犯輕罪之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亦同有此項減輕事由,於量刑時併予審酌。又被告B59犯後於原審及本院均坦承犯行,核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輕規定相符,依上開規定及說明,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其刑。

五、撤銷改判之理由及科刑:

㈠原審以被告2人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⒈110年度偵字第20140號、第21339號、第21391號、第21541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載明被告B59僅提領部分被害人之款項,而告訴人A20、A22、A23、A24、A25、被害人A21等人遭詐騙之款項,係由同案被告B61所提領,被告B59就此部分並無參與,依起訴書之記載難認檢察官有起訴被告B59涉犯此部分之犯行,原審就此部分判決被告B59罪刑,應屬就未經起訴部分而予以裁判,自應予以撤銷。

2.被告2人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即均無從適用輕罪之減刑規定減輕其刑,而係應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審酌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作為被告2人量刑之有利因子。原審認被告2人應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實有判決理由矛盾並適用法律錯誤之違誤。

3.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被告2人另有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有罪,且被告2人涉及之被害人甚多,足見被告2人涉入詐欺集團犯罪程度不淺,且侵害相當多人之財產法益,造成之損害非輕,惡性非微。綜合上情,本案就被告2人所為均尚難認有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形,無情輕法重之憾,自均不應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原審竟適用刑法第59條為被告2人本案全部犯行減刑,實非允當。

4.原審判決後,新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亦已修正如上所述,原審未及審酌並適用對被告2人較有利之新法,尚有未恰。

5.據上,檢察官上訴指原審判決量刑顯屬過輕一節,係有理由,且原判決尚有前揭未恰之處,為保障被告2人之審級利益,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

㈡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擔任詐騙集團內提款車手、收水、取簿手之分工,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法治觀念偏差,助長詐欺犯罪猖獗,危害社會治安,應予以重懲,另考量被告2人係基層之分工角色,犯後坦認犯行,被告2人並與部分被害人均達成調解,兼衡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其等於原審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2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雖均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但據被告2人之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2人因加入本案同一詐欺集團期間,就該集團所涉其餘被害人等所為之犯行,尚有其他判決,是被告2人所犯本案及他案有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況,參酌前揭裁定意旨,爰不予定其等應執行刑,嗣就其等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最後判決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以保障被告2人之權益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六、沒收:按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逕適用裁判時法律沒收之相關規定。

㈠犯罪所用之物部分

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2.查扣案金融卡均已遭列為警示帳戶,詐欺集團成員無從再利用作為詐欺取財工具,又上開扣案物,客觀財產價值均屬低微,顯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故均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2人所用之扣案廠牌I Phone 6S plus 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1支、廠牌Acer 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支、廠牌SAMSUNG Galaxy Note9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352400000000000)1支,均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㈡洗錢之財物

1.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是本案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2.查被告B59涉犯洗錢罪之詐欺贓款,原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惟被告B59已將該筆款項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尚無經檢警查扣或被告B59個人仍得支配處分者,亦乏證據證明被告B59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款項享有共同處分權,參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修正說明意旨,認無執行沒收俾澈底阻斷金流或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之實益,如本案沒收被告B59涉犯洗錢之財物,實有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㈢犯罪所得部分被告2人否認獲有犯罪所得(見原審110審訴1248卷二第426頁、110偵20140卷第697頁)。又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2人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利益或報酬,自均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七、末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及第2章之規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訴法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2人既經本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度,已均不符合得為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除撤銷原判決外,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規定適用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被告2人、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二審管轄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併予敘明。

八、同案被告B61、B62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巧菱、林晉毅、黃筱文、趙維琦、丁亦慧、牟芮君、鄭東峯、陳韻中、吳子新、王宗雄、黃則儒、徐千雅、廖姵涵、程彥凱、郭千瑄、李建論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巧菱、牟芮君、鄭東峯、李美金、郭千瑄追加起訴,檢察官陳韻中、黃則儒、牟芮君、莊富棋、宋有容、廖姵涵、郭彥妍移送併辦,檢察官高怡修提起上訴,檢察官戚瑛瑛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被告B59共犯詐欺取財部分):

附表二(被告B60共犯詐欺取財部分):

附表三(被告B59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部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張景閔

                   法 官 倪霈棻

                   書記官 李欣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行為事實 證據 罪名及宣告刑 1. 110年度偵字第20140號等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一)、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78號等併辦意旨書(一審併辦/原審判決附件二) 告訴人 A15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 於110年4月17日20時1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賣家客服,佯稱因操作錯誤誤設為高級會員導致其帳戶遭持續扣款,需解除會員設定,致A15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即遭B59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⑴110年4月18日19時9分許 ⑵110年4月18日19時30分許 ⑴2萬9,970元 ⑵2萬9,970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姿蓉) 110年4月18日19時44分、45分、20時12分、14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玉山銀行民權分行ATM自動櫃員機) 3萬元、 2萬3,000元、 3萬元、 1,000元 車手 1.告訴人A15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0140號卷第607至609頁) 2.告訴人提供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同上偵卷第621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話紀錄擷圖3張(同上偵卷第623至624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603至604、617、619頁) 5.ATM提領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105至125頁) 6.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63至65頁) B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110年度偵字第20140號等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一) 告訴人 A16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 於110年4月18日17時1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均百韓貨網拍客服,佯稱因誤設為高級會員導致其帳戶每月遭扣款5,800元,需解除會員設定,致A16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即遭B59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0年4月18日19時29分許 2萬2,123元     1.告訴人A16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0140號卷第586至592頁) 2.告訴人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600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601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593頁) 5.ATM提領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105至125頁) 6.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63至65頁) B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110年度偵字第20140號等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一)、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78號等併辦意旨書(一審併辦/原審判決附件二) 告訴人 A17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3) 於110年4月18日14時29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誠品書局客服,佯稱網站遭駭客入侵導致重複下單,需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A17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即遭B59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⑴110年4月18日18時53分許 ⑵110年4月18日19時55分許 ⑶110年4月18日18時57分許 ⑷110年4月18日19時27分許 ⑴2萬9,996元 ⑵2萬9,997元 ⑶2萬9,998元 ⑷3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曾嘉蓉) 110年4月18日19時54分12秒、56秒,於臺北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民權分行ATM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萬元 車手 1.告訴人A17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0140號卷第630至635頁) 2.告訴人提供之郵政及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644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625至626、642頁) 4.ATM提領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103頁) 5.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75至76頁) B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110年度偵字第20140號等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一)、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243號併辦意旨書(一審併辦/原審判決附件六) 告訴人 A18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 於110年4月24日19時5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遠信分期通員工作人員,佯稱銀行帳戶遭重複扣款,需取消設定,致A18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即遭B59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金額,轉交予被告B61後,再由其上繳回詐騙集團。 110年4月24日20時22分許 1萬7,998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純妃) 110年4月24日20時29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雙全店ATM自動櫃員機) 1萬8,000元 車手 1.告訴人A18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0140號卷第650至652頁) 2.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話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655頁) 3.告訴人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656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646、653、654頁) 5.ATM提領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127至129頁) 6.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71頁) B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110年度偵字第20140號等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一)、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78號等併辦意旨書(一審併辦/原審判決附件二)、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243號併辦意旨書(一審併辦/原審判決附件六) 告訴人 A19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5) 於110年4月24日1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墊腳石員工,佯稱有每月優惠500元將持續扣款1年,若不需要需解除設定,致A19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即遭B59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金額,轉交予被告B61,再由其上繳回詐騙集團。 110年4月24日20時7分許 2萬9,985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純妃) 110年4月24日21時16分、18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馬偕店ATM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萬元 車手 1.告訴人A19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0140號卷第663至665頁) 2.告訴人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672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659、670頁) 4.ATM提領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129至133頁) 5.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71頁) B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110年度偵字第15754號等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十) 告訴人 A14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38) 於110年4月26日17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聯繫A14,並佯稱其為電商業者客服,因承辦人員錯誤將其設定為批發商,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致A14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即遭B59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⑴110年4月27日18時11分許 ⑵110年4月27日18時14分許 ⑶110年4月27日18時22分許 ⑴4萬9,985元 ⑵4萬9,985元 ⑶4萬9,9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美樺) 110年4月27日18時32分、33分、35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臺北光武郵局 6萬元、 6萬元、 3萬元 車手 1.告訴人A14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8837號卷第7至8頁) 2.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2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29至31頁) 4.ATM提領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16至18頁) 5.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19頁) B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110年度偵字第15754號等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十)、 110年度偵字第26496號併辦意旨書(一審併辦/原審判決附件十一)、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243號併辦意旨書(一審併辦/原審判決附件五) 告訴人 A12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39) 於110年4月27日16時2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聯繫A12,並佯稱其為「禾都商旅」客服,因服務人員錯誤將其設定為團體旅行客戶,須依指示解除訂單云云,致A12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即遭B59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0年4月27日17時8分許 3萬7,099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余侑恩) 110年4月27日17時16分、17分、18分、19分、20分、21分、23分、24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台新銀行南門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5,000元、 2萬元、 1萬元 (含不明人士匯入款項) 車手 1.告訴人A12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5754號卷第31至34頁) 2.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同上偵卷第5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63至64頁) 4.ATM提領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83至84頁) 5.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49頁) B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110年度偵字第15754號等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十)、 110年度偵字第26496號併辦意旨書(一審併辦/原審判決附件十一)、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243號併辦意旨書(一審併辦/原審判決附件五) 告訴人 A13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0) 於110年4月26日21時48分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A13,佯稱:因工作人員操作疏失,遭重複訂房及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A13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即遭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⑴110年4月27日17時11分許 ⑵110年4月27日17時14分許 ⑴9,987元 ⑵8,117元     1.告訴人A13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5754號卷第29至30頁) 2.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同上偵卷第5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61至62頁) 4.ATM提領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83至84頁) 5.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49頁) B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110年度偵字第26496號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十九)、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243號併辦意旨書(一審併辦/原審判決附件六) 告訴人 A60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67) 於110年4月26日17時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A60,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而變成高級會員,需操作提款機始可更正云云,致A60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即遭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⑴110年4月27日17時9分許 ⑵110年4月27日17時10分許 ⑴2萬9,989元 ⑵2萬9,989元     1.告訴人A60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6496號卷第173至178頁) 2.被告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121至128頁) 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145至146頁) B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110年度偵字第27035號追加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十二) 告訴人 B1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1) 於110年4月19日20時39分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B1,佯稱:因網購工作人員誤將資料設為批發商,將會連續扣款20次,須配合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B1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即遭B59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⑴110年4月20日16時15分許 ⑵110年4月20日16時25分許 ⑶110年4月20日16時34分許 ⑷110年4月20日16時37分許 ⑴4萬9,920元 ⑵3萬1,292元 ⑶4萬9,985元 ⑷4萬9,983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月茹) ⑴110年4月20日16時29分、30分、32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號(台北南門郵局) ⑵110年4月20日16時42分、43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B1(捷運小南門站) ⑴ 2萬元、 2萬元、 1萬7,000元 ⑵ 5萬元、 5萬元 車手 1.告訴人B1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7035號卷第15至18、19至20頁) 2.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2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46至47頁) 4.被告前往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33至40頁) 5.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9至30頁) B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110年度偵字第29185號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十三) 被害人 A50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2) 於110年4月17日下午4時55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為高雄巨蛋飯店業者及某銀行之客服人員致電A50,佯稱因內部疏失而誤為訂房,須操作ATM及網路銀行解除,致A50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即遭B59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0年4月17日18時4分許 2萬3,985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7日18時34分、35分許,於 臺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龍山分行) 2萬元、 4,000元 車手 1.被害人A50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9185號卷第142至143頁) 2.被害人提供之轉帳交易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156、169頁) 3.被害人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通話紀錄(同上偵卷第171至172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144至145、152、154頁) 5.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53至64頁) 6.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75頁) 7.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73頁) B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4月17日18時8分許 2萬3,98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家儀) 110年4月17日18時32分、19時36分、19時37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龍山分行) 2萬3,000元、 6萬元、 5萬5,000元 車手   12. 110年度偵字第29185號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十三) 被害人 A51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3) 於110年4月17日18時5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為巨蛋旅店業者及某銀行之客服人員致電A51,佯稱因內部疏失而誤為訂房,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A51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即遭B59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⑴110年4月17日19時21分許 ⑵110年4月17日19時22分許 ⑴4萬9,987元 ⑵2萬123元     1.被害人A51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9185號卷第176至177頁) 2.被害人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通話紀錄(同上偵卷第182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178至179頁) 4.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53至64頁) 5.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73頁) B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110年度偵字第29185號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十三) 告訴人 A52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4) 於110年4月17日19時3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為天韻旅館及第一銀行之客服人員致電A52,佯稱因內部疏失導致訂單有誤,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A52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即遭B59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0年4月17日19時25分許 1萬4,986元     1.告訴人A52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9185號卷第185至18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191至193頁) 3.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53至64頁) 4.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73頁) B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110年度偵字第29185號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十三) 告訴人 A53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5) 於110年4月17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為電商業者及銀行、郵局之客服人員致電A53,佯稱因內部疏失導致訂單有誤,須操作ATM解除,致A53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即遭B59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0年4月17日17時33分許 2萬9,987元     1.告訴人A53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9185號卷第198至199頁) 2.告訴人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20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201、203頁) 4.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53至64頁) 5.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73頁) B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400號等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十四) 告訴人 A02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7) 於110年4月17日14時37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為誠品網路書店及富邦銀行之客服致電A02,佯稱因內部疏失導致訂單有誤會連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致A02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即遭B59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⑴110年4月17日15時2分許 ⑵110年4月17日15時5分許 ⑶110年4月17日15時10分許 ⑴4萬9,985元 ⑵1萬3,101元 ⑶8,91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家儀) 110年4月17日15時52分許,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新板特區分行) 9,005元 車手 1.告訴人A02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9400號卷第11至17頁) 2.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75頁) 3.告訴人提供之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77至7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35至37、47、51至55頁) 5.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99頁) 6.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見110偵29535號卷第29頁) B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400號等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十四) 告訴人 A03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8) 於110年4月17日15時42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為電商業者之客服致電A03,佯稱因內部疏失導致電腦輸入錯誤設定,須操作網路銀行轉帳解除,致A03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即遭B59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0年4月17日15時42分許 9,123元     1.告訴人A03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9400號卷第19至21頁) 2.告訴人提供之通話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81至83頁) 3.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85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39至41、57、59頁) 5.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99頁) 6.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見110偵29535號卷第29頁) B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400號等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十四) 告訴人 A04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9) 於110年4月17日14時14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為蝦皮購物之客服致電A04,佯稱因前次購物簽錯批發商的單子,使其成為批發商導致被不定期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致A04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即遭B59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0年4月17日15時11分許 2萬9,985元     1.告訴人A04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9400號卷第23至31頁) 2.告訴人提供之轉帳交易紀錄、通話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89至93、9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43至45、63、67、71頁) 4.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99、100頁) 5.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見110偵29535號卷第29頁) B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⑴110年4月17日15時 39分許 ⑵110年4月17日15時 49分許 ⑴2萬8,930元 ⑵2萬9,98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7日16時17分許,於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雅盛門市) 5萬8,000元 車手   18.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400號等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十四) 告訴人 A05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50) 於110年4月18日14時59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為Hundress均百韓式來電,佯稱因訂單被人員操作錯誤將其設為批發商,會導致遭不定期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致A05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即遭B59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0年4月18日16時15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煥益) ⑴110年4月18日15時33分、34分、59分、16時1分、2分許,於新北市○○區○○路○段00號(玉山銀行重新分行) ⑵110年4月18日16時23分、53分許,於於新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義北店) ⑴ 2萬元、 8,000元、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⑵ 3萬元、 1萬3,000元 車手 1.告訴人A05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30205號卷第13至14、103至104頁) 2.告訴人提供之通話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105至106頁) 3.告訴人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115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121至123頁) 5.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31至33頁) 6.被告提領款項之明細表(同上偵卷第35頁) B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400號等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十四) 告訴人 A06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51) 於110年4月18日14時43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為蝦皮購物之客服致電A06,佯稱不慎將其設為高級會員,每年須多繳會費,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A05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即遭B59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0年4月18日15時21分許 2萬7,989元     1.告訴人A06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30205號卷第15至17頁) 2.告訴人提供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9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99至101頁) 4.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31至33頁) 5.被告提領款項之明細表(同上偵卷第35頁) B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400號等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十四) 告訴人 A07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52) 於110年4月18日15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為網路購物平台客服,佯稱因公司遭駭客侵入,使其被設為高級會員,每月都會遭額外扣款,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A07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即遭B59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0年4月18日15時55分許 4萬9,329元     1.告訴人A07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30205號卷第19至22頁) 2.告訴人提供之通話紀錄及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86至8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81至82、84、93頁) 4.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31至33頁) 5.被告提領款項之明細表(同上偵卷第35頁) B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400號等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十四) 告訴人 A08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53) 於110年4月18日16時3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為網路購物平台客服,佯稱不慎將其設為批發商且其帳戶設為約定轉帳,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A08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即遭B59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0年4月18日16時48分許 1萬3,033元     1.告訴人A08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30205號卷第23至30頁) 2.告訴人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61頁) 3.告訴人提供之通話紀錄及對話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70、75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56至57、60頁) 5.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31至33頁) 6.被告提領款項之明細表(同上偵卷第35頁) B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400號等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十四) 告訴人 沈宥家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54) 於110年4月20日1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為夏慕尼客服人員,佯稱因系統被駭,誤為其購買夏慕尼餐券,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沈宥家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即遭B59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⑴110年4月20日20時8分許 ⑵110年4月20日20時9分許 ⑴4萬9,987元 ⑵1萬1,234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仁傑) 110年4月20日20時13分許,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匯和門市) 6萬1,020元 車手 1.告訴人沈宥家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32358號卷第13至15頁) 2.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46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23至24、42至43頁) 4.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21頁) B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110年度偵字第26496號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十九)、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243號併辦意旨書(一審併辦/原審判決附件六) 告訴人 A59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6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5日15時許,假冒A59姪子名義,撥打電話予A59,佯稱:急需現金,要求幫忙云云,致A59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即遭B59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0年4月26日12時2分許 10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胡敏華) 110年4月26日12時11分、12分、13分許,於臺北市○○區○○街000號(臺北漢中街郵局) 6萬元、 6萬元、 3萬元 車手 1.告訴人A59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6496號卷第165至167頁) 2.被告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121至128頁) 3.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129至131頁) B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4.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78號等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二十二) 告訴人 B14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79) 於110年4月18日17時47分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B14,佯稱B14先前匯款有誤,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B14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即遭B59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0年4月18日19時許 2萬9,985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8日19時12分、13分、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自動櫃員機 2萬5元、 2萬5元、 1萬9,005元 車手 1.告訴人B14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0478號卷第53至5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51至52頁) 3.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35至36頁) 4.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78頁) B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243號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三十六)、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051號併辦意旨書(二審併辦) 告訴人 B16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80) 於110年4月24日16時41分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B16,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B16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即遭許志敏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金額,並轉交予被告B59,再由B59上繳回詐騙集團。 ⑴110年4月18日17時58分許 ⑵110年4月18日18時2分許 ⑴4萬9,910元 ⑵4萬9,91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佩庭) ⑴110年4月24日18時3分2秒、3分46秒、4分、5分、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 ⑵110年4月24日18時45分,在臺北市○○區○○街00號 ⑴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000元 ⑵ 1萬8,000元 收水 1.告訴人B16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5322號卷第33至35頁) 2.告訴人提供之通話紀錄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38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36、39頁) 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102頁) B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34號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二十五) 告訴人 A61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84) 110年4月20日17時20分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A61,佯稱嬌聯公司客服人員,因系統疏失,致設定A61為會員,將連續扣款,需取消設定,A61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即遭B59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0年4月20日18時1分許 7,01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月茹) 110年4月20日18時1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 7,000元 車手 1.告訴人A61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3234號卷第6至6反頁) 2.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11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10至10反頁) B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79號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三十一)、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761號併辦意旨書(二審併辦) 告訴人 B10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04) 於110年4月20日致電予B10,詐騙集團成員冒稱為金石堂書店電商客服人員,因網站遭駭客入侵致訂單有誤,需透過網路轉帳更正云云,致B10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即遭B59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⑴110年4月20日21時12分許 ⑵110年4月20日21時13分許 ⑶110年4月20日21時22分許 ⑴4萬9,987元 ⑵4萬9,987元 ⑶4萬9,98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700-011 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曜維) 110年4月20日21時22分、24分、25分、27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三重溪尾郵局) 6萬元、 3萬9,000元、 5,000元、 4萬5,000元 車手 1.告訴人B10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17439號卷第23至26頁) 2.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73至74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57至58、61至62頁) 4.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27至32頁) 5.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33、39頁) B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29號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三十二) 告訴人 A10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05) 於110年4月20日,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與A10,冒稱為誠品電商客服人員,因分期付款設定有誤,需透過網路轉帳更正,致A10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即遭B59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0年4月20日20時38分許 4萬1,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議萱) 110年4月20日21時18分、19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三重溪尾郵局) 1萬元、 4萬2,000元 車手 1.告訴人A10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17439號卷第15至18頁) 2.告訴人提供之通話紀錄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6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43至47頁) 4.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27至32頁) 5.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35、37頁) B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29號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三十二) 告訴人 A11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06) 於110年4月20日,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與告訴人A11,冒稱為蝦皮電商客服人員,因訂單付款設定有誤,需透過網路轉帳更正,致A11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即遭B59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0年4月20日21時4分許 3萬6,036元     1.告訴人A11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17439號卷第19至2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49至53頁) 3.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27至32頁) 4.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35、37頁) B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編  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行為事實 證據 罪名及宣告刑 1. 110年度偵字第20140號等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一) 告訴人 A26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2) 於110年5月30日15時37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告訴人A26之姪子,佯稱急需用錢,致A26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被告B60即依指示前往領取右列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並轉交予被告B61,後因B61自行報警處理,均為埋伏員警當場逮捕而未遂。 110年5月31日15時16分許 17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賴秀宜) 不詳 不詳 取簿手未遂 1.告訴人A26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0140號卷第157至161頁) 2.告訴人提供之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回條(同上偵卷第17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155、171頁) B6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 110年度偵字第20140號等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一) 告訴人 A27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3) 於110年6月1日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告訴人A27之姪子,佯稱急需用錢付貸款,致A27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被告B60即依指示前往領取右列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並轉交予被告B61,後因B61自行報警處理,均為埋伏員警當場逮捕而未遂。 110年6月1日9時30分許 10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許綾讌) 110年6月1日12時44分、45分、46分、4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銀行松南分行)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1萬元 取簿手未遂 1.告訴人A27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0140號卷第409至411頁) 2.告訴人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同上偵卷第417頁) 3.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421至42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407、415頁) B6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 110年度偵字第20140號等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一) 告訴人 A28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4) 於110年6月1日上午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告訴人A28阿姨陳桂珠之兒子,向陳桂珠佯稱急需錢付貨款,陳桂珠請求告訴人A28代為匯款,致A28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被告B60即依指示前往領取右列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並轉交予被告B61,後因B61自行報警處理,均為埋伏員警當場逮捕而未遂。 110年6月1日14時20分許 5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許綾讌) 110年6月1日14時3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 2萬元 取簿手未遂 1.告訴人A28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0140號卷第427至43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425、441、443頁) B6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 110年度偵字第20140號等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一) 告訴人 A29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5) 於110年6月1日16時37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A29前員工「阿忠」,佯稱欲索討薪資,要求將薪資匯至指定帳戶,致A29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被告B60即依指示前往領取右列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並轉交予被告B61,後因B61自行報警處理,均為埋伏員警當場逮捕而未遂。 110年6月2日12時51分許 4萬2,988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許綾讌) 不詳 不詳 取簿手未遂 1.告訴人A29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0140號卷第337至339頁) 2.告訴人提供之麥寮鄉農會存摺封面、內頁及匯款委託書影本各1份(同上偵卷第351至353頁) 3.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355至35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335、347、349頁) B6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 110年度偵字第20140號等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一) 告訴人 A30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6) 於110年6月2日14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稱以1萬5,000元之價格出售i-phone12手機1支,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致A30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被告B60即依指示前往領取右列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並轉交予被告B61,後因B61自行報警處理,均為埋伏員警當場逮捕而未遂。 110年6月2日15時54分許 1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姚靜濨) 110年6月2日14時2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4萬元 取簿手未遂 1.告訴人A30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0140號卷第273至275頁) 2.告訴人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287頁) 3.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289至30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271、283、285頁) B6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 110年度偵字第20140號等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一) 告訴人 A31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7) 於110年6月2日15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稱出售i-pad pro平板1臺,後續並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購買商品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致A31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被告B60即依指示前往領取右列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並轉交予被告B61,後因B61自行報警處理,均為埋伏員警當場逮捕而未遂。 110年5月31日16時6分許 1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姚靜濨) 110年6月2日16時2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 2萬5元 取簿手未遂 1.告訴人A31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0140號卷第307至311頁) 2.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323至333頁) 3.告訴人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32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305、319、321頁) B6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 110年度偵字第20140號等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一) 告訴人 A32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8) 於110年6月2日15時4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蝦皮網路業者,佯稱系統錯誤誤加一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取消訂購,致A32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被告B60即依指示前往領取右列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並轉交予被告B61,後因B61自行報警處理,均為埋伏員警當場逮捕而未遂。 110年5月31日17時19分許 5,83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姚靜濨) 110年6月2日17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9,000元 取簿手未遂 1.告訴人A32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0140號卷第249至255頁) 2.告訴人提供其本人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6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247、259、261頁) B6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8. 110年度偵字第20140號等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一) 告訴人 A35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1) 於110年6月2日16時5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蝦皮網路賣家,佯稱告訴人A35誤加為會員,須依指示操作取消設定,致A35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被告B60即依指示前往領取右列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並轉交予被告B61,後因B61自行報警處理,均為埋伏員警當場逮捕而未遂。 110年6月2日17時許 2萬3,256元     1.告訴人A35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0140號卷第229至231頁) 2.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同上偵卷第24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227、239、241頁) B6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 110年度偵字第20140號等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一) 告訴人 A33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9) 於110年6月1日13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告訴人A33乾女兒之夫,佯稱急需錢付貨款,致A33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被告B60即依指示前往領取右列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並轉交予被告B61,後因B61自行報警處理,均為埋伏員警當場逮捕而未遂。 110年6月1日14時40分許 3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許綾讌) 110年6月2日0時1分至4分間,在新北市○○區○○○路0號 3筆共6萬元 取簿手未遂 1.告訴人A33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0140號卷第391至393頁) 2.告訴人提供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同上偵卷第40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389、401頁) B6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 110年度偵字第20140號等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一) 告訴人 A34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0) 於110年6月2日16時32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哈客米公司會計人員,佯稱因公司網站遭駭客入侵遭誤刷10筆商品,須依指示匯款解除云云,致A34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被告B60即依指示前往領取右列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並轉交予被告B61,後因B61自行報警處理,均為埋伏員警當場逮捕而未遂。 ⑴110年6月2日17時52分許 ⑵110年6月2日17時55分許 ⑶110年6月2日18時37分許 ⑴4萬9,983元 ⑵4萬9,989元 ⑶2萬123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B36) 110年6月2日18時8分到5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 12萬元 取簿手未遂 1.告訴人A34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0140號卷第363至371頁) 2.告訴人提供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往來明細查詢(同上偵卷第381頁) 3.告訴人提供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個人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38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361、377、379頁) B6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1. 110年度偵字第20140號等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一) 被害人 A36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2) 於110年6月3日15時4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明洞國際員工,佯稱告訴人A36於網路購物時,誤購買12期的商品,須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致A36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被告B60即依指示前往領取右列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並轉交予被告B61,後因B61自行報警處理,均為埋伏員警當場逮捕而未遂。 110年6月3日16時23分許 3萬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張瓊苓) 不詳 不詳 取簿手未遂 1.被害人A36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0140號卷第203至209頁) 2.被害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同上偵卷第22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201、219、221至223頁) B6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 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 1.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78號等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二十二) 告訴人 B15 (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 於110年6月8日10時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B15,佯稱B15名下帳戶遭警示,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B15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 110年6月9日1時14分許 99萬9,998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B59) 1.告訴人B15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4267號卷第19至20頁) 2.告訴人提供之郵政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同上偵卷第37頁) 3.告訴人提供之通話紀錄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4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31至35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47至49頁) 2.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78號等起訴書(原審判決附件二十二)、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15號併辦意旨書(原審判決附件二十三) 告訴人 B17 (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2) 於110年7月21日14時16分許,於臉書網頁上見詐欺集團盜用其表弟帳號之PO文,佯稱可用新臺幣1萬5,000元之價格購買IPhone12promax手機,致B17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至超商條碼繳費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綁定之虛擬貨幣錢包內。 110年7月21日15時13分許 1萬5,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B59),綁定之虛擬貨幣錢包 1.告訴人B17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2715號卷第13至19頁) 2.告訴人提供之繳費及購買GASH點數之單據(同上偵卷第41至46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39頁) 4.被告所申請之虛擬貨幣錢包明細(同上偵卷第21至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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