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87號
- 原告
- 彭憲霖 住○○市○○區○○○街00巷0號3樓
- 原告
- 李政軒
- 被告
- 薛智謙
- 劉詠琪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20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85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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