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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46號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洪英花賴鵬年宋恩同

原告
金瀚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洪千淑
被告
陳沛瑄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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