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陳星銘、吳綵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陳星銘 被 告 吳綵惠 駿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庭耀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3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