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1號
- 原告
- 黃奕軒
- 被告
- 何嘉偉
- 被告
-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純枝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36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何嘉偉、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黃奕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