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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號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洪英花賴鵬年宋恩同

原 告
徐愛英
李庚怡
李健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凱晴律師
被 告
紀奕晨
訴訟代理人
何彥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洪乙仁
訴訟代理人
張佳榕律師
陳祈嘉律師
被 告
捷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澤陽
訴訟代理人
李伯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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