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69號
- 原告
- 何建誠
- 被告
- 趙育慶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67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趙育慶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369號),經原告何健誠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有該無罪判決書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