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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號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洪英花謝欣宓賴鵬年

原告
陳文彥
被告
林立修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25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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