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莊書雯、葉詩佳、翁毓潔
- 法定代理人郭煜杰
- 原告創鑫生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惠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059號 原 告 創鑫生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煜杰 訴訟代理人 王漢維 被 告 林惠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92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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