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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059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莊書雯葉詩佳翁毓潔

原告
創鑫生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煜杰
訴訟代理人
王漢維
被告
林惠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92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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