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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32號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程克琳劉俊源倪霈棻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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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林沛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84號業務侵占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倪霈棻

書記官 蔡旻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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