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程克琳、倪霈棻、劉俊源
- 當事人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韋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55號 原 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告訴代理人 徐學璡 被 告 黃韋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6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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