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50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炳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32428、32439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炳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2日21時30分許,在誠品南西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3樓之「Plain-me」商家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貨架上之「NORITAKE尼龍多色短褲」1件(價值新臺幣【下同】1,380元),得手後旋即離去。復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同(2)日21時43分許,在同百貨公司4樓之神農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農市場)誠品南西店內,以相同方式竊取該店貨架上之「大目薑黃粉」1罐(價值500元),得手後未經結帳即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14年1月6日死亡,有戶籍資料在卷可考(易字卷第63頁),依照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