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6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德興
- 選任辯護人
- 洪祺皓律師
黃儉忠律師
楊哲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 (113年度偵字第6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書意旨略以:被告陳德興與告訴人高慶挺均為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拓真社區大樓」住戶,雙方間因有細故,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30日上午7時2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前之公共街道上,對告訴人辱罵「你俗辣啦」、「你很俗辣」等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德興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高慶挺已具狀撤回本案刑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