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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67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苑文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德興
選任辯護人
洪祺皓律師

黃儉忠律師

楊哲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 (113年度偵字第6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書意旨略以:被告陳德興與告訴人高慶挺均為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拓真社區大樓」住戶,雙方間因有細故,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30日上午7時2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前之公共街道上,對告訴人辱罵「你俗辣啦」、「你很俗辣」等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德興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高慶挺已具狀撤回本案刑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書記官 林科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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