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8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美齡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院偵字第337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590號),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呂美齡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75頁),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