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5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揚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6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135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
三、檢察官認被告洪揚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因被告與告訴人李靖彤和解成立,由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