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60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昱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69號),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20號)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昱杰於民國112年10月29日16時7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74巷與愛國東路口時,與告訴人賴相霖所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行車糾紛,竟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道路,對告訴人比中指,並以臺語辱罵「幹你娘」及「媽的,臭俗辣」等語,足以貶抑告訴人之人格與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嫌,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及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手機翻拍照片可稽,揆諸上揭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