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13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芸瑄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芸瑄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芸瑄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並不認識,被告因購買彩券無故辱罵告訴人鄭湘琳,其行為自有不當;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復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第1 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060號
被 告 張芸瑄 女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5
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芸瑄於民國112年11月19日13時26分許,在臺北市○○區○○
街000○0號1樓之「鑫巴克彩券行」內,因故與店員鄭湘琳發
生口角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在前開不特定人均可
見聞之場所辱罵鄭湘琳「去妳媽啦」、「幹妳娘」等語,足
以貶損鄭湘琳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鄭湘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張芸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鄭湘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㈢案發當時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及本署勘驗報告在卷可資佐證
,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檢 察 官 陳 雅 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