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0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510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林鈺珍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瑤紅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49號),被告於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133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吳瑤紅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吳瑤紅與阮氏清蘭、阮清松係朋友。吳瑤紅因居住問題,與阮氏清蘭、阮氏清蘭發生嫌隙,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8日晚間9時許,在該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抖音平台直播間,以手機出示阮氏清蘭與阮清松合照之際,稱「這一類就是狗在馬路旁(越南語)」等語,藉此辱罵阮氏清蘭及阮清松,足以貶損其等人格。案經阮氏清蘭、阮清松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吳瑤紅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114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阮清松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見臺北地檢署調偵字卷第17頁、士林地檢署偵字卷第11至13頁、第49至53頁)。

㈢本院113年5月7日勘驗筆錄、抖音平台直播間翻拍影片光碟暨截圖2張(見本院卷第112至113頁、臺北地檢署偵字卷第19頁)。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

⒈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在抖音平台直播間內,以手機出示告訴人合照之際,稱「這一類就是狗在馬路旁(越南語)」等語,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該言語之認知,意指告訴人無教養,含有輕蔑、鄙視及使人難堪之涵意,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而屬單純之謾罵;且上開言論復無促進公共思辯,或具有文學性、藝術性之正面價值,而應優先於告訴人之名譽權而為保障;佐以被告係透過網際網路發表上開侮辱性言論,該言論本身即具有持續性、累積性及擴散性,對於告訴人名譽權之侵害程度甚高,已然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揆諸上開說明,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僅因細故而心生不滿,遂不思理性方式抒發己身情緒,恣意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抖音平台直播間內,以手機出示告訴人合照之際,稱「這一類就是狗在馬路旁(越南語)」之不雅言詞辱罵告訴人,致告訴人感到難堪與不快,並對於告訴人名譽造成影響,欠缺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觀念,行為誠屬可議;惟念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兼衡其犯罪後終能坦認犯行之態度,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美甲工作、每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元、尚需撫養未成年子女等生活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115頁);復考量被告迄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或調解,亦未獲得告訴人諒解,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侵害告訴人名譽法益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高光萱到庭執行公訴。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鈺珍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