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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61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趙書郁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璨琦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86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璨琦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璨琦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璨琦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任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暨被告自陳係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為已退休,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查卷第11頁所附警詢筆錄第1頁之受詢問人欄所載),所竊取本案財物之價值、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所竊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已實際由告訴人張滋珊領回,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見偵查卷第43至44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黛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翌日起算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623號
  被   告 楊璨琦 男 7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璨琦於民國113年2月20日上午10時28分許,在新北市○○區
    ○○街00巷0號全聯福利中心深坑平埔店內,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店員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
    貨架上陳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總價值共新臺幣【下同】
    5,000元,已發還),將前開商品放入紙箱內,得手後未經
    結帳旋即離去。嗣防盜鈴響經店長張滋珊將之攔下後報警處
    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張滋珊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楊璨琦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張滋珊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7張、遭竊物品照片6張、遭竊生鮮商品
    標籤1份、客人購買明細表1份;
 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所
    竊得之商品固屬其犯罪所得,然均已發還告訴人,此有贓物
    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後段、第5
    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林黛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念芸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 品 名 稱 數量 單品售價 1 維力一度贊包麵 1 132 2 中農傳統寬粉 1 79 3 健康廚房千島沙拉醬 1 79 4 馬辣麻辣鴨血 2 125 5 三多男性B群+鋅硒糖衣 1 309 6 善存3效順暢益生菌粉 1 806 7 台塑生醫醫之方樂齡益生 1 715 8 福松蔭瓜 1 46 9 馬家麵線(手桿式) 1 118 10 台農土雞蛋(紅) 1 86 11 日本獅王NONIO終結口氣漱口水 2 79 12 康寶果醬─草莓 1 79 13 野山蜂蜜 1 695 14 菲力家族精品毛巾F-9 1 239 15 3M百利超吸水抹布─吸水 1 109 16 泰山花生仁湯 2 84 17 台糖番茄汁鯖魚─黃罐內 1 99 18 三興番茄汁鯖魚(紅罐) 1 115 19 有機香菜 1 39 20 善美的有機奶油白菜 1 27 21 有機碗豆嬰 1 32 22 有機苜蓿芽 1 32 23 文蛤~300g 真空包 2 69 24 鯛魚腹片(中) 1 118 25 小農鮮奶棒 1 35 26 芝麻口袋吐司 1 42 27 雙莓口袋吐司 1 45 28 雞肉玉米茶碗蒸 6 35 合         計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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