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89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玉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玉龍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爰審酌被告蘇玉龍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732號
被 告 蘇玉龍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路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玉龍與李忠勇二哥之家人長期有停車位糾紛,於民國000
年00月00日下午7時16分許,在臺北市松山區塔悠路120巷口
,見李忠勇行經該處,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在前開不特定
人得共見共聞之馬路旁,對李忠勇辱罵「駛你娘老雞掰、幹
你娘老雞掰啊」(台語)等語,足以貶損李忠勇之人格及社會
評價。
二、案經李忠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玉龍於警詢時供述明確(承認上
開言論存在,但否認犯罪),核與告訴人李忠勇指訴情節相
符,並有現場監視錄影光碟1片、錄影截圖4張、錄音譯文1
份等在卷可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謝奇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周芷伃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