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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公司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林鈺珍

  • 當事人
    周振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8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振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03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118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訴字第646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振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的新臺幣貳仟陸佰元、貳仟陸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周振章為提供辦理驗資借款業務,而為從事放款資金之金主,而高可霓(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係環球互動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互動公司,民國102年間址設新北市○○區○ ○路000號5樓,106年3月28日改名為綠和新股份有限公司,並遷址至臺北市○○區○○路00號2樓之3)之董事長,為商業會 計法之商業負責人, 且為楊勝惠(原名楊昌舜,經檢察官 另行通緝中)之配偶。渠等均明知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及增資登記,對股東應收之股款應確實收足,股東並未實際繳納,不得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且環球互動公司股東並未於實際繳納該公司增資之股款,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環球互動公司增資之憑證,以完成公司設立登記程序,竟基於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以不當方法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周振章分別於102年3月27日、同年4月15日分別提供短期借款各新臺 幣(下同)2,600萬元、2,600萬元,並以附表一編號1-1、2-1所示方式輾轉匯至環球互動公司所有位於臺北市信義區陽信商業銀行(下稱陽信銀行)大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環球互動公司帳戶),製造環球互動公司股東楊勝惠、孔郭好珠、環球網絡資產管理公司(登記負負人為高可霓)、環球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繳足增資股款之假象,並充作股款收足證明,再由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記帳業者製作該等公司不實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資料,並交由附表一編號1-1、2-1「環球互動公司」欄所示會計師製作環球互動公司資本查核報告書,旋於附表一編號1-2、2-2所示時間將該公司帳戶內資金轉出,而未充實並用於環球互動公司之經營,並此不正當之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再以上開公司帳戶存摺影本及資本額查核報告、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資料,向新北市政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臺北市政府」,應予更正)辦理公司增資登記,使新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於形式審查後,認環球互動公司已具備公司增資之要件,於102年4月1日、同年月18日核准環球互動公司增資登記,並於 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登載環球互動公司實收股款分別為2,600萬元、2,600萬元,足生損害於新北市政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後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周振章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37號卷【下稱偵緝卷】第121至125頁、本院訴字卷第34頁)。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高可霓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594號卷【下稱偵字卷】卷二第27至38頁、卷四第9至14頁)。 ㈢新北市政府102年4月1日北府經司字第1025019601號函暨公司 變更登記表、102年3月27日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環球互動公司帳戶存摺影本、資本查核報告書、102年4月18日北府經司字第1025023656號函暨公司變更登記表、102年4月15日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環球互動公司帳戶存摺影本、資本查核報告書(見偵字卷一第224至233頁、第239至267頁)。 ㈣臺灣中小企銀埔墘分行107年4月27日107埔墘字第1510751213 號函暨函附之黃玉珍(原名王玉珍)帳戶交易傳票8張、臺 灣中小企銀內湖分行107年5月24日107內湖字第0820751236 號函暨函附之黃玉珍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中小企銀國內作業中心113年1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39000204號函檢附周振章帳戶交易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墘分行113年2月16日埔墘字第1138100481號函檢附周振章帳戶資金交易傳票、陽信銀行107年2月13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079903220號函附環球互動公司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相關交易傳票、陽信銀行107年4月3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079906981號函檢附 楊勝惠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環球互動公司及環球網絡資產管理公司登記資料表(見偵字卷一第271至279頁、第281至287頁、第289至298頁、第305至306頁、第308頁、第310頁、偵字卷三第363至364頁、偵緝卷第75至92頁、第101 至115頁、本院訴字卷第37至42頁)。 三、新舊法比較: 本案被告行為後,公司法第9條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0月0日生效施行,惟該條條文僅修正第3項、第4項 ,第1項、第2項規定並未修正,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4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修正公布,同年12月27日施行,惟查修正後之規定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為30倍,亦即將原本 之銀元500元(經折算為新臺幣後為1萬5千元)修正為新臺 幣1萬5千元,其修正之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非屬法律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四、論罪科刑: ㈠本案適用法律之說明: ⒈公司之設立、變更、解散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於90年11月1 2日公司法修正後,主管機關僅形式審查申請是否違法或不 合法定程式,而不再為實質之審查。是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⒉公司法第9條第1項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處罰規定,旨在維護公司資本充實原則與公司資本確定原則,茍於提出申請文件時,公司增資股款未實際募足,而以暫時借資及人頭股東之方式虛偽表示股東已繳足股款,提出於主管機關,即與公司資本充實原則及公司資本確定原則有所違背,無論其借用資金充作股款之時間久暫,自均構成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犯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03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商業通用之財務報表分為: 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商業負責人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且為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121號判決亦同此旨)。 ㈡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 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㈢共犯關係: 被告與高可霓、楊勝惠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雖無特定身分關係,惟其與環球互動公司登記負責人高可霓共犯此部分犯行,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論以正犯。 ㈣罪數關係: 被告前開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均係基於為辦理公司增資登記之目的而實行,而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斷。 ㈤不予減輕其刑之說明: 查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雖規定無特定身分或特定關係與有 特定關係者共同犯罪,得減輕其刑,考其立法意旨無非係以無特定身分或特定關係之正犯或共犯,其可罰性應較有身分或特定關係者為輕,本不宜同罰,然鑑於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正犯或共犯,其惡性較有身分或特定關係者為重之情形,亦屬常見,故增設但書規定得減輕其刑,以利實務上靈活運用。本院審酌本案犯罪過程,倘非被告借款予環球互動公司負責人高可霓及股東楊勝惠,其等將難以完成本案犯行,足見被告之行為係居於犯罪核心地位,其惡性並無顯較有身分關係之高可霓為輕之情事,故認無援引前開規定,為其減輕其刑之必要。 ㈥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共同以虛偽股款收足證明的方式,使主管機關核准公司之設立或增資登記,規避公司法關於公司資本充足原則的規範,違背公司法維護公司財務健全及管理的立法本旨,並增加交易相對人的潛在交易風險,所為應予以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相當程度減少司法資源之耗費,犯後態度良好;參酌被告於本案行為時並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及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本案案發時業已退休、並仰賴退休金維生等生活狀況(見本院訴字卷第35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角色分工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五、沒收: 被告將資金貸予環球互動公司辦理登記驗資,每出借1,000 萬元,每日可取得利息1,000元乙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 承無訛(見偵緝卷第124頁),被告102年3月27日借予2,600萬元,於102年3月29日收回款項,復於102年4月15日借予2,600萬元,於102年4月17日收回款項,依其上開所稱之獲利 比例計算,其實際獲利應分別為2,600元、2,600元,此部分均未扣案,且依卷內證據並無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又乏事證足認被告已將其犯罪所得轉給第三人,自應認仍屬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如主文。 七、本案經檢察官朱立豪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黃振城到庭執行公訴。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 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 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日期 周振章 黃玉珍 楊勝惠 環球互動公司 備註(金流流向) 1-1 102年3月27日 ①周振章籌措2,600萬元至本案周振章帳戶後,分為600萬元及2,000萬元匯款至黃玉珍帳戶。 (見偵緝卷第81頁) ②黃玉珍帳戶內600萬元及2,000萬元,分別匯入楊勝惠帳戶。 (見偵緝卷第83至86頁) ③楊勝惠以其名義自楊勝惠帳戶內提款2,600萬元後,匯入環球互動公司帳戶。 (見偵字卷一第289至290頁) ④環球互動公司帳戶有2,600萬元可供現金增資,並經國藩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秀玲出具查核報告書。 (見偵字卷一第227頁) ①→②→③→④→⑤→⑥→⑦ ※此次現金增資於102年4月1日,經由新北市政府准予登記。 (見偵字卷一第228至233頁) 1-2 102年3月29日 ⑦黃玉珍帳戶內2,600萬元至本案周振章帳戶。 (見偵緝卷第81頁、第87頁、第89頁) ⑥楊勝惠帳戶內2,600萬元匯至黃玉珍帳戶。 (見偵字卷一第310頁) ⑤時任環球互動公司董事長之高可霓以其名義將2,600萬元自環球互動公司帳戶轉帳至楊勝惠帳戶。 (見偵字卷一第291至292頁) 2-1 102年4月15日 ⑧周振章帳戶分別於102年4月12日及同年月15日,共計存入2,500萬元,嗣至黃玉珍帳戶。 (見偵緝卷第81頁、第91頁) ⑨黃玉珍帳戶分別取款1,200萬元及1,400萬元,嗣存入楊勝惠帳戶。 (見偵字卷一第276至279頁) ⑩楊勝惠以其名義自楊勝惠帳戶取款2,600萬元。 (見偵字卷一第293頁) ⑪高可霓將前述2,600萬元分為1,000萬元、600萬元、1,000萬元後,以高可霓、孔郭好珠、環球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之名義,存入環球互動公司帳戶。 (見偵字卷一第294至296頁) ⑫環球互動公司帳戶有2,600萬元可供現金增資,並經建達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雅玲出具查核報告書。 (見偵字卷一第242頁) ⑧→⑨→⑩→⑪→⑫→⑬→⑭→⑮ ※此次現金增資於102年4月18日,經由新北市政府准予登記。 (見偵字卷一第243至247頁) 2-2 102年4月17日 ⑮黃玉珍匯款2,600萬元至周振章帳戶。 (見偵緝卷第81頁、第92頁) ⑭楊勝惠帳戶匯款2,600萬元至黃玉珍帳戶。 (見偵字卷一第310頁) ⑬高可霓自環球互動公司帳戶取款2,600萬元,存入楊勝惠帳戶內。 (見偵字卷一第297至298頁) 附表二:本案相關帳戶 編號 戶名 帳戶 簡稱 證據出處 1 周振章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周振章帳戶 偵緝卷第79頁 2 黃玉珍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内湖分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玉珍帳戶 偵緝卷第77頁 3 楊勝惠 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勝惠帳戶 偵字卷一第306頁 4 環球互動公司 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環球互動公司帳戶 偵字卷一第28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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